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经纪人经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作者: 信息管理员 日期:2019-06-17 来源: 信息管理员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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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经纪人经营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粮食经纪人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粮食经纪人,是指以个人或者家庭为经营主体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经营者。

第三条 粮食经纪人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粮食经纪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二)了解国家粮食政策和有关粮食收购、清理、储存、运输等各项业务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

(三)具备鉴别粮食质量的基本技能,具备必要的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运输等工具,以及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

(四)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能够及时足额向售粮农民支付粮款;

(五)熟悉经纪人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遵守本规范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粮食经纪人的义务

(一)讲道德、懂政策、重承诺、守信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粮食收购政策;

(二)按国家质量标准收购粮食,坚持优质优价、按质论价、公平交易, 不得损害售粮农民利益,不得压级压价,不得短斤少两,不得掺杂使假,不得欺诈粮农,不得拖欠粮款,不得散布虚假信息,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自觉维护粮食收购市场收购秩序;

(三)应当向售粮农民告知粮食收购价格和质量标准,主动提供有关国家和自治区的粮食收购政策、价格、质量标准等咨询服务,并及时足额支付粮款;

(四)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五)自觉接受培训,不断提高自身政策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接受企业委托收购、运输粮食的经纪人,应与委托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委托收购的时间、品种、数量、价格、质量标准、费用标准、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粮食经纪人应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企业委托合同的规定收购粮食,按质论价,公平交易,不压级压价,不缺斤少两,不拖欠粮款,不损害售粮农民利益,不扰乱收购秩序。

第八条 粮食经纪人收购粮食所使用的包装物和运输工具,应符合食品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对粮食造成污染;对需要整理、晾晒或临时储存的粮食,应妥善处置和保管,防止受潮霉变,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第九条 粮食经纪人向粮食收储、加工企业或其他用粮单位销售粮食,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第十条 粮食经纪人应自觉接受粮食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粮食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新疆粮食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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