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就近回家探亲或途中经停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在家或经停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赴北京出差人员,入住新疆办事处新疆饭店和新疆大厦的,住宿标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出差人员,均包含汽车驾驶员。
第三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如遇未尽事宜,另行研究制定补充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地(州、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但相关支出标准上限不得超过本办法的规定。各地所定标准需报自治区财政厅核定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