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五)

作者: 财务处 日期:2019-10-31 来源: 财务处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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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到达目的地后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为80元,实行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车辆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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