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差旅费管理办法(四)

作者: 财务处 日期:2019-10-18 来源: 财务处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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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统一执行财政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核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规定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其他相关费用。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二。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的,可凭车票按照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加发50元伙食补助。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按标准交纳伙食费。(财务审计处热依珊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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