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六)

作者: 财务处 日期:2019-11-19 来源: 财务处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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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各地转嫁或摊派会议经费。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擅自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会议经费开支情况不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于严重违纪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给予处理。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会议定点宾馆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定点宾馆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会议管理工作应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会议管理工作应在本单位党组(党委)以及纪检监察、财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接受举报,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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