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三)

作者: 财务处 日期:2019-11-19 来源: 财务处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分享: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用品费、医药费(仅一类会议安排)、农牧民代表误工补贴(仅一类会议安排,标准为每人每天60元)。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严格控制会议文件印刷费支出,一类会议要精简会议材料和简报;由部门召开的二类会议原则上不安排文件印刷费和办公用品费。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会议

250

150

50

450

二类会议

150

120

30

300

三类会议

100

80

20

200

其他费用包括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用品费等。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经费来源和预算申请

一、二类会议。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单位每年11月底前报送的下一年度会议计划,编制下一年度会议经费预算。各单位在会议召开前,先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供与其会签的会议计划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文件,由自治区财政厅以函的形式向办会单位下达会议费各项支出项目控制数,办会单位据此控制数掌握办会。无特殊原因,超出控制数的支出,财政不予安排。

三类会议。自治区财政不安排各单位三类会议经费,会议经费由办会单位在本单位定额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挪用其他资金。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临时决定召开的会议,按照自治区二类会议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会议经费的报销支付

一、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宾馆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印送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程序下达会议经费预算。其中:支付会议宾馆的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支付宾馆;其他费用开支,由办会单位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宾馆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扫描分享至微信

相关文章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