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一、二类会议计划进行审核,拨付资金,支付会议宾馆费用;
(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四)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五)加强对定点宾馆采购工作的管理,督促定点宾馆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建立内部制度,杜绝不必要的支出,减少浪费。
第二十一条 承办会议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会议计划编制和会议经费报批、预算申请、支付报销;
(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对会议经费开支进行公示,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接会议的宾馆,要理解、支持、配合办会单位,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自治区定点宾馆采购价格和管理要求,按照自治区会议费标准提供会议食宿,不得出现违规行为,超出标准部分自治区财政一律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