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五)

作者: 财务处 日期:2019-11-19 来源: 财务处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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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一、二类会议计划进行审核,拨付资金,支付会议宾馆费用;

(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四)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五)加强对定点宾馆采购工作的管理,督促定点宾馆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建立内部制度,杜绝不必要的支出,减少浪费。

第二十一条 承办会议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会议计划编制和会议经费报批、预算申请、支付报销;

(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对会议经费开支进行公示,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接会议的宾馆,要理解、支持、配合办会单位,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自治区定点宾馆采购价格和管理要求,按照自治区会议费标准提供会议食宿,不得出现违规行为,超出标准部分自治区财政一律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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