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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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MB193856X/2020-00034
  • 发文字号:〔2020〕号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2020-11-13
  • 主题分类:其他

关于印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专题会议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3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印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专题会议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专题会议制度》《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专报工作办法》《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督查工作办法》已经2020112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第26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11月13日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专题会议制度

为促进会议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议事效率,确保会议质量,根据《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机关专题会议是指局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或是受局主要领导委托,由局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并需形成书面会议纪要的专题会议。局分管领导召开的日常协调会议,由主办处室(单位)按照分管领导批示做好会务工作。

第二条  机关专题会议主要研究处理以下方面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领导同志、发展改革委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局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需要统筹推进或研究谋划的某一业务事项;局领导既定工作部署,需要组织实施的某一业务事项;全局重要活动或某一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其他需要研究处理的具体业务事项。 

第三条  机关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按照精简高效、统筹管理、严谨规范的原则进行审核,报请局领导批准。

第四条  各处室、局属各单位需提请召开专题会议的,应明确会议内容、时间、地点、范围以及会议议程、会议材料(含主持词及领导讲话),并至少提前一天(24小时)向局办公室履行报批手续,填写专题会议审批单。会议议题内容涉及其他处室(单位)的,应当事先协商一致,方可提请专题会议研究。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事先由政策法规处审核把关。除特殊情况外,专题会议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办公室严格把关会议申请,对于基础工作不扎实、各方意见分歧大、会议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退回申请单位重新办理。

第五条  专题会议批准后,由办公室牵头负责会议通知、会场布置等会务工作;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会议室茶水、卫生等工作;由信息中心负责音响、投影仪等信息电子设备日常维护和会前调试等工作;申请单位负责会议签到工作。

第六条  专题会议召开时,由会议主持人介绍或说明有关情况,或由会议主持人指定有关处室(单位)汇报有关情况。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由会议主持人综合与会人员的意见作出会议决定。会议申请处室(单位)、局办公室要做好会议记录,需要印发会议纪要的,由申请处室(单位)负责起草,局办公室审核把关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一般情况下,会议纪要应在会后3天内印发。

第七条  专题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一经作出决定,各处室(单位)必须按照会议纪要执行,不得借故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办理结果要及时向局办公室反馈。专题会议决策事项纳入局办公室重点督查工作范围。

第八条  各处室(单位)要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将主要精力放在抓落实、深入基层调研指导上,坚决防止以召开会议集体决策的名义推脱责任;对于能够通过相互沟通、协商协调、文件会签解决的事项,不再召开专题会议;要严格控制参会范围,减少陪会人数。

第九条  专题会议原则上由各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出席,特殊情况下可由负责同志委托其他同志出席,其在会议上表态视为处室(单位)意见。专题会议出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

第十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会议文件、会议材料要妥善保管,涉密文件资料离会前需退回。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9617日印发的《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局机关专题会议的通知》同时废止。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专题会议审批单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专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专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为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并争取关心重视和指导支持,进一步提高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服务改革发展大局、保障全区粮食安全水平,根据《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作规则》《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专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报,是指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名义,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领导同志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报送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以及推动粮食和物资储备改革发展重大进展、重点工作任务情况和重要政策措施建议的一种信函。

第三条  专报文稿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红头信笺,统一编新粮专报号,标注签发人,加盖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章上报。

第二章  专报工作机制

第四条  专报工作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局办公室归口管理,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共同参与。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专报选题统筹、进度调度、内容审核、编号登记、印发呈送、分发存档、批示回传、定期通报以及统计汇编等工作,做好专报审签稿和文印稿的归档管理。

第六条  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专报工作,切实负起责任, 超前谋划、精心组织、深度参与;要结合全局中心工作和专报选题重点确定本处室、单位选题范围并提出明确要求;要深入细致研究论证,认真审核把关,确保专报文稿内容真实准确,协同完成相关专报文稿的起草工作。

第三章  专报选题重点

第七条  专报要着眼于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心关注和需要知晓的重大事项、重点工作及重要政策措施建议。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规定要求,凡需要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不列入专报上报,日常工作和一般性事项不列入专报上报。

第八条   专报选题要突出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党的建设情况;

(二)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决策部署,推进粮食和物资储备改革发展的重大进展、重要成效和有关政策措施建议;

(三)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领导同志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批示事项办理情况; 

(四)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深化改革、转型发展现的重大典型和突出亮点; 

(五)涉及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重大调研成果、重要政策措施建议; 

)关于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

局领导认为需报送专报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局办公室年初要结合全局年度重点工作研究提出当年专报选题重点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提出专报题目、起草单位、完成时限及相关要求等如遇突发事件和紧急事项按照局领导要求及时布置专报起草任务。各处室(单位)要结合职能职责按照年度重点工作分工安排及时调度相关工作推进情况拟定专报选题并送局办公室汇总统筹。

第四章  专报工作程序

第十条  专报文稿审核程序

(一)起草。承办处室(单位)要认真落实专报有关要求,及时安排政策水平高、文字基础好、工作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起草专报文稿,并填写专报审批单重要专报根据局领导要求由牵头处室商相关处室(单位)共同研究起草。

(二)会签。及其他处室(单位)职责的专报审批单会签单位栏逐一列出需会签的处室(单位)。会签处室(单位)负责同志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签署意见。

(三)核稿。承办处室(单位)经办人员起草的专报文稿,经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审核,送局办公室进行核稿。文稿质量未达到要求或程序不规范的局办公室将退回主办处室(单位)重新办理。

(四)审签。专报文稿经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呈局主要领导同志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专报文稿涉及国家秘密的要正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在起草、审核、印刷、报送各环节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各处室(单位)需要借阅有关专报应严格按照我局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借阅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外泄露专报中的涉密信息造成泄密的严肃追责问责。

第五章  专报质量时效

第十三条  专报起草处室(单位)要紧扣工作实际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建议形成专报文稿专报文稿质量要从标点符号、行文体例、格式规范等方面抓起避免出现体例不对、数据不准、内容不实等问题。要严格控制篇幅原则上每件专报字数不超过2000字。

第十四条  各承办处室(单位)要加强审核把关质量不过关绝不上交,确保每篇专报文稿思路清晰、逻辑严密观点鲜明、重点突出目标可行、措施有力文字精炼、数据准确。

第十五条  专报承办处室(单位)着手起草专报文稿后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完成并报局领导审签突发事件和紧急事项专报文稿1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局领导审签。

第六章  专报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每季度对专报有关情况进行梳理统计并在全局范围内通报。对得到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领导同志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批示和进入决策程序的优秀专报起草处室(单位)进行表扬;对问题较多、质量不高的专报起草处室(单位)进行批评。并将有关情况报局领导同志。

第十七条  人事处要将专报工作纳入各处室(单位)绩效考核范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专报审批单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督查工作办法

为确保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重点工作部署以及我局各项重点工作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中发201716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督促检查办法》(国粮办发2019315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督查工作是确保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决策部署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确保全局各项工作部署按期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保障。

第二条  督查范围

(一)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重要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的督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机构交办事项;

(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和我局落实事项;

(三)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会议以及局其他重要会议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和我局重要文件部署的重点工作事项;

(四)局党委会议、局务会议、专题会议议定需要落实的事项;

(五)各级人大代表议案、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事项;

(六)局党委和局领导批示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办公室是负责督查工作的职能处室,具体负责督查事项的立项、交办、检查和督办,以及落实情况的汇总、报告、通报。办公室要加强与各处室的协调配合,推动履职尽责,形成督查工作合力。

第四条  各处室对督查工作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强化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督办落实责任。各处室要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督促检查工作责任,推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以及局党委决策部署在本处室的贯彻落实,负责督促检查事项的承办、组织、实施并反馈贯彻落实情况。处室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亲自督查,全程跟踪。各处室要按期报送重点工作和重点督查事项落实情况。

第五条  督查工作开展的基本程序:

(一)督查立项。对督查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纳入督查工作台账,印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督办通知》,提出督查事项的具体办理要求和办结时限,呈局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跟踪督查。对立项后的督查事项,由局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通过电话催办、书面督查、会议督查、实地督查以及符合工作需要的其他方式开展督查。督查事项有明确办结时限的,办公室要在办结时限结束前2日对承办处室进行提醒;无明确办结时限的,办公室按轻重缓急设定3日内或5日内作为督查时间节点,进行跟踪督办,直至办结为止。

(三)结果报告。根据督查过程中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按月起草《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督查通报》,提出督查建议和整改意见,呈局领导审阅,并将局领导审定的督查通报,印发各承办处室。

(四)整改落实。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承办处室整改落实,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向承办处室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推动任务完成和问题解决,并及时将重要决策部署督查工作情况记入督查台账。

(五)立卷归档。办公室对督查工作相关材料进行梳理汇总并立卷归档。

第六条  督查要求

各承办处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工作任务的办理和落实。对涉及多个处室共同完成的任务,牵头处室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统筹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落实和报告反馈;配合处室要主动配合、分工负责、搞好衔接。

办理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单位)较多的事项,特别是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自治区领导同志批示件、局党委会议议定事项和局领导交办事项、重要文电安排事项,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情况。对因特殊情况难以按期完成的,承办处室要及时提出延期理由、后续工作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报请局领导批准并抄送办公室。

第七条  督查结果运用

(一)办公室对督查检查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滚动督办,系统梳理、分析评估,定期形成《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督查通报》呈局领导并印发各处室,以褒扬先进、鞭策落后。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处室认真纠正整改,并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

(二)人事处将督查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及日常考核,对列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督查通报》的,按次扣减承办处室绩效考核分值,建立督考结合促进工作落实的长效机制。

(三)对工作落实不到位,不按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不认真纠正整改存在的问题,妨碍、干扰、阻挠督查工作正常开展,以及督查人员失职失责的,要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附则

(一)局属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督查工作相关制度。

(二)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926日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委员会印发的《自治区粮食局督查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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