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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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MB193856X/2022-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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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11   浏览次数:   【字体:

新粮办法〔202267

地、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

2022928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111日起施行。《条例》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保障粮食安全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是确保粮食生产、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实现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现代治理的重要法律制度保障对我区依法管粮管储、保障全区粮食安全具有里程碑意义。为确保《条例》全面、正确、有效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

《条例》的出台,是我区粮食安全工作的一件大事,是完善保障粮食安全制度政策的重要成果,标志着我区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依法治理进入了新阶段。《条例》坚持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要求,按照立足问题导向、反映改革成果、引领改革方向、完善基本制度的立法思路,对全区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作出全面、系统、有针对性的规范,以地方性法规形式明确了适应新时代要求的粮食安全保障管理工作制度框架,是全区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立法成果,对我区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引领、保障和推动作用。

《条例》出台,是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的重要举措,是加快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是推动粮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生动体现,必将对在更高层次上保障全区粮食安全产生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二、全面准确理解,深入把握新规定新要求

《条例》根据新疆实际,从保障粮食安全内在逻辑出发,压实地方政府责任,规范粮食和储备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职责,倡导粮食安全节约,加强应急保障,明确法律责任一是明确粮食安全工作要求。粮食安全主要保障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供求基本平衡,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居民生活和社会生产对粮食的需求基本满足,粮食质量安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是压实政府责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将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生产、储备、市场供应、经费等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粮食安全保障有关部门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粮食安全工作责任情况进行评议、考核是明确部门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产销合作、储备监管、应急调控等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粮食生产,落实有关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培育粮食生产主体、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履行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职责。四是保障粮食生产。各级人民政府加强耕地保护水资源规划,保障粮食生产耕地、合理用水需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作物种子储备制度提高粮食安全保障相关指标在粮食主产区或者产粮大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的比重。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生产发展规划落实粮食种植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健全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体系防灾减灾体系耕地数量和质量监测监管机制科技投入财政支持等方面的保障措施五是明确储备制度。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储备制度。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以自治区级储备为主,州、市(地)、县(市、区)级储备为辅,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同时提出,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引导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自主储粮。强化粮食安全监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监管综合协调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建立粮食供应、价格、质量等方面的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和监管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生产、流通执法能力建设,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人员、设备,保障执法经费,充实基层粮食安全保障执法力量。突出应急保障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应急管理机制,制定粮食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粮食应急工作并对应急保障体系、应急加工能力、应急预案的启动和消除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八是倡导爱粮节粮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粮食产购储加销运等环节的粮食节约、减损工作,开展粮食安全和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并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倡导科学消费,提高全社会粮食安全和爱粮节粮意识。同时,对粮食生产者、粮食、餐饮经营者和公民等作出了减少粮食损耗、宣传爱粮节粮、制止餐饮浪费的规定。是明确法律责任。《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粮食安全保障方面的违法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编造、散布、传播虚假粮市场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处罚措施等

三、扎实开展学习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条例》的学习宣传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研究制定宣传方案,明确宣传重点,形成上下协同,市县联动的浓厚氛围。要丰富宣传形式,利用广播电视、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报刊杂志等媒体,形式多样地推送《条例》内容,做好线上线下联动宣传。要加强学习培训,通过专题讲座、专门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对各类经营主体、粮食行政管理人员等不同对象开展针对性培训,增强对《条例》的认知,使其清楚权利义务、职责权限。特别是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集中开展对粮食流通监管人员的培训,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意识和能力。要注重宣传效果,结合夏粮收购、秋粮收购、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科技活动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条例》线上线下宣传解读,扩大受众面,增强宣传实效,让全社会共同关注粮食安全。做到《条例》主要精神社会关注、民众知晓、粮食生产经营者熟悉、粮食行政管理人员全面掌握,使《条例》广为传知、深入人心,为《条例》的全面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实施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要落实政策制度,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支持,落实《条例》明确的扶持政策。要全面梳理《条例》设立的制度,细化具体实施办法。要修订配套文件,对照《条例》清理现行政策文件,及时做好废改立,保持与《条例》衔接统一,同时积极推进地方粮食立法。要做好督查评估,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配合人大开展《条例》执法检查,促进各项政策制度落实。密切关注《条例》实施后的社会反响,及时反应民生关切与诉求。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门户网站设立条例宣传专栏,请各地将学习宣传贯彻动态、经验做法及时上报。《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宣传提纲

附件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宣传标语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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