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MB193856X/2020-00002
  • 发文字号:〔2020〕6号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2020-03-01
  • 主题分类:规划统计

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浏览次数:   【字体:

新粮办发〔20206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统计工作,规范工作程序,提高数据质量,强化数据分析应用,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在服务粮食宏观调控和指导粮食产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数据统计分析的重要意义

加强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统计工作,有利于推进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提质增效,有利于提高粮食宏观调控质量,有利于提升科学决策水平。各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紧紧围绕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工作,按照归口管理、分工负责、规范统一、强化分析、注重应用的要求,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和物资储备统计工作,加快研究制定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统计制度,促进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基础规范化、统计技术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及时,认真做好数据统计分析工作,更好地服务宏观决策,服务粮食和物资储备改革事业发展。

二、严格数据统计审核程序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统计工作由粮食储备处牵头,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数据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各处室(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保持相对稳定。建立统计数据报送初审、审核、汇审三级审核机制,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单位)统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有关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对本处室(单位)负责的统计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审核,撰写统计数据分析说明和决策建议,经分管领导初审后,提交粮食储备处进行审核;对统计数据、统计分析、决策建议不符合要求的,粮食储备处应当退回责任处室(单位)。对于重要统计数据应当提请专题会议研究审定,专题会议认为应当向党委会报告的,由统计处室(单位)专题向局党委会报告。

统计数据上报和对外提供时,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批。未经审批,任何处室(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统计数据。

三、强化统计成果应用

各处室(单位)应当做好统计资料的积累,建立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统计数据库。统计资料包括统计数据库、统计台账、统计图表、统计报告、统计出版物及其电子文档。要在统计调查和汇总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统计资料进行全面、系统研究,撰写统计分析报告,揭示粮食和物资储备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矛盾及其变化规律,提出政策措施建议,为局党委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各处室(单位)要依托粮库智能化信息系统,将日常统计工作纳入信息化平台管理,推动业务融合发展,防止出现两张皮。在强化统计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让统计数据更好地服务于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发展。   

四、加强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执法督查局要会同相关处室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重点督查各地(州、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涉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涉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形成震慑。局办公室、执法督查局、机关纪委要对局系统各处室(单位)统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违反保密制度、统计数据出现重大问题或擅自对外提供统计数据造成不良影响的,严厉查处,从严追责。

2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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