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MB193856X/2020-00012
  • 发文字号:〔2020〕9号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2020-03-17
  • 主题分类: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8   浏览次数:   【字体:

新粮办发〔20209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局领导阅示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0317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建立健全

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抓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发改体改〔202039号)精神的贯彻落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支持民营企业家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提升对涉粮企业特别是企业家的服务水平,创新政企交流互动机制,建立健全我局重大粮食和物资储备决策向企业家问计求策的规范程序,调动广大涉粮企业家积极参与涉粮企业政策制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障涉粮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度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改善政商关系,营造稳定透明的政策环境,推动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参与范围

我局在组织制定下列涉企政策时,应当按要求分类听取涉粮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一)编制和制定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发展规划、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发展改革政策以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标准和规范,制定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对涉粮企业切实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其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我局相关部门应充分听取涉粮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二)分析粮食产业经济形势,研究布局粮食和物资储备重大建设项目,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外,我局相关部门应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听取涉粮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三)制定依法需要保密的涉粮企业政策时,我局相关部门可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尽可能听取涉粮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三、参与程序

(一)前期调研起草初稿的程序

起草制定涉粮企业的政策过程中,我局相关处室要深入调查研究,精准掌握涉粮企业的政策需求,可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发函、主动上门、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听取意见建议,对关系涉粮企业切身利益、专业性较强的涉粮企业专项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可吸收相关领域专家、涉粮企业家代表等共同参与起草,同时要通过召开涉粮企业听证会、论证会、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前期风险评估,根据涉粮企业的痛点、难点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

(二)征求意见与反馈的程序

涉企政策初稿形成后,要充分依托新疆粮食行业协会等组织兼顾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涉粮企业,科学合理选取参与涉粮企业家代表征求意见建议。适宜公开征求意见的,要利用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新疆粮食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开征求意见。对关系涉粮企业切身利益、专业性较强的涉粮企业专项政策,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其他相关涉粮政策的,结合实际设置合理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采取召开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方式的,起草处室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20日前(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在举行听证会的10日前)公布具体时间、地点,同时提供草案、起草说明以及对相关人员和群体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材料,引导涉粮企业和新疆粮食行业协会围绕主要问题和不同意见进行充分讨论。起草处室要认真梳理、逐条研究,对合理的意见建议要充分吸收采纳,对未采纳的要说明理由并以适当方式向企业家反馈沟通。对企业家提出的重大意见要及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告,特别重大的按程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出台实施与评估完善的程序

涉粮企业政策出台,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要及时在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新疆粮食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开。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涉粮企政策宣传解读,扩大涉粮企业政策的知晓度。畅通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新疆粮食微信公众号、“12325”监督电话等监督举报渠道,接受企业家和社会公众对涉粮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强化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推进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执行过程中,起草处室要及时主动了解涉粮企业家及有关方面对政策落实情况的意见建议,适时开展由新疆粮食行业协会、涉粮企业家代表等参与的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对反映集中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是否调整政策,对可能增加涉粮企业成本、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调整,应合理设置缓冲过度期,给涉粮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对因政策调整造成涉粮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要依法依规予以补偿。

三、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各处室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高度重视涉粮企业家参与涉粮政策制定在推动我局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把企业家参与涉粮企业政策制定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相结合,积极主动为涉粮企业服务,主动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切实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二)要畅通政企渠道,严格落实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规定

各处相关处室在制定涉粮企业政策时,从前期调研起草初稿阶段起就要严格按照程序,广泛听取涉粮企业家的意见建议,起草中要强化对接沟通,政策发布、出台后要做好反馈、信息收集,及时评估调整。产业发展处要利用联系新疆粮食行业协会的优势,在选取涉粮企业家代表、向企业家征求和反馈意见建议,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工作中,要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政策法规处、信息中心要积极主动配合业务处室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要通过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畅通监督举报渠道,自觉接受企业家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切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确保涉粮企业合法权益,努力提升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法治化水平。

(三)强化督促检查,严格制发程序

各处室草拟的涉粮企业的规章制度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向政策法规处报送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除了常规需提供的审核稿、起草说明及相关政策依据外,凡未按照该实施方案听取涉粮企业家的意见建议的,政策法规处将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1931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1942号)和《关于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1953号)精神作退回补充再报处理,确保《自治区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办法》落细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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