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MB193856X/2020-00017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成文日期:2020-08-02 10:52:00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03 10:47:00   浏览次数:   【字体: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地、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强化责任落实,促进安全发展,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09232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数量质量并重,在保障数量供给的同时,更加注重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注重生产源头治理和产销全程监管,让人民吃得饱、吃得好、吃得放心”,“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系列部署,增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对标对表“四个最严”,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加强监测抽检,严格出入库粮食质量安全管控,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进一步明确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任务

(一)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责任务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全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总体督促指导责任,主要职责任务如下:

1.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1)制定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测实施计划。按照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对全区收获、库存和出库销售粮食的质量与卫生状况进行全面监测。

2)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及时排查、确认粮食污染状况和其他质量安全隐患,采取有效监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减少危害造成的影响。

3)建立健全粮食收购管理制度。规范粮食经营者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和检验把关要求,健全粮食收购入库和出库检验制度,健全粮食经营者质量安全责任制和质量安全信用管理体系。

4)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制度。组织对地、州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

2.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1)加强对粮食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经营者履行质量安全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2)加强对库存粮食、成品粮政府储备、军供粮油和政策性粮食加工的质量安全抽查。

3)加强对有害粮食的监管,指导和监督各地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3.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按照机构成网络、监测全覆盖、监管无盲区的目标要求,指导推进全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着力解决粮食质量安全预警监测与检验把关能力不足问题,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4.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信息报告和通报机制

发现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或隐患时,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定期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我区粮食质量安全状况。

(二)地、州、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职责任务

地、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督导检查责任,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主要职责任务如下:

1.制定粮食质量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上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本行政区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粮食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提升粮食质量检验监测能力。

3.接受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业务指导,完成相关质量检验监测任务。重点组织开展粮食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4.组织对县(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抽查,每年不少于4次。

5.在监督管理中需要对粮食质量安全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授权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扦样和检验。

6.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完善应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7.督导《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相关制度、政策和标准的实施。

8.对属地军供粮油、中国好粮油放心好粮油产品质量安全开展抽检与监督管理工作。

9.指导县(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落实粮食质量安全档案粮食质量安全追溯粮食召回等相关制度。

10.发现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或隐患时,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

(三)县(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职责任务

县(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监管责任,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地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指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主要职责任务如下:

1.制定粮食质量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报上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备案,对本行政区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粮食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监管粮食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

3.监管行业企业加强检验把关,严格执行入库、出库、运输环节检验和出证、索证制度,严格执行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档案,切实履行粮食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

4.加强对有害粮食的监管,对抽查发现的有害成分含量超过粮食质量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应立即封存;已经销售的,应依法组织召回,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处置工作。

5.常态化对行业企业粮食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监管检查。

6.指导和监督粮食企业和粮食经营者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并查处违规问题。

7.推进粮食质量追溯管理工作,建立召回制度。

8.明确对超标粮食实施强制检验、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处置、全程监管等措施。

9.建立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档案,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10.发现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或隐患时,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报告。

三、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任务要求,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具体措施,并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二)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有关政策、法规、常识、标准等学习和培训,明确培训次数和要求,务求实效,提升粮食质量监管能力,增强企业履行粮食质量安全责任的自觉性。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广泛采取多种方式宣传粮食质量安全法规、消费常识。

(三)强化考核,压实责任。要认真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中“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管理”考核项工作要求,进一步压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对违反《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文件要求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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