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23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 】
各地、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泰农业、新粮集团,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公司:
为适应粮食流通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切实提高粮食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在服务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结合《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国粮粮规〔2021〕250号)精神和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范围及报送要求
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有保密义务。
二、格式内容
粮食经营台账应根据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如实记录粮食购进、销售、加工和储存等基础数据,并按照规范格式报送。台账内容、格式详见附件。
三、保留期限
粮食经营台账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企业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在粮食经营台账基础上,依据权责发生制建立粮食统计台账,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
四、监督检查要求
各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粮食企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加强监督检查,通过严格执法,推动此项工作落实落地,为粮食流通统计及市场监测预警提供基础支撑。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于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各地执行粮食经营台账制度情况进行检查,适时通报检查结果。
附件:1.粮食经营企业经营台账基本格式
2.粮食转化用粮企业经营台账基本格式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