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溢余粮处置操作指引》的通知

作者: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日期:2022-02-10 来源: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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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粮规〔20221

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溢余粮处置操作指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地、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新粮集团、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公司

为规范溢余粮处置,堵塞制度漏洞,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了《自治区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溢余粮处置操作指引》,现印发你们,请组织辖区内国有粮食企业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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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溢余粮处置操作指引

条  本指引适用于自治区辖区内从事粮食收储的地方国有粮食企业。

条  溢余粮指一个独立存放单位(如一仓、一个货位)储存的粮油销售完毕后,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的粮油(含政策性粮食和商品粮)。

第三条  溢余粮计算方法为:溢余数量=出库数量-入库数量

第四条  企业应加强粮食收购、存储、销售等环节的实物管理,对发生溢余的,应分清情况,规范、及时、准确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条  溢余粮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粮油的损耗和损失。溢余粮应当及时处置,不得与政策性粮食混存混放。

第六条  出现溢余情况后,保管员、财务人员、粮站(库)负责人应共同确认溢余数量。保管员应如实填写《粮油保管溢余报单》(见附件),填报粮食入库情况、出库情况、溢余数量、溢余原因等情况,并附出入库检验报告

第七条  《粮油保管溢余报单》应提请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分析溢余原因,特别是有没有超标准扣水扣杂,有没有对农民压级压价,并提出处理方案。处理方案应当包括该批次溢余粮入账价格、处理方式等。溢余粮相关资料应长期留存,溢余相关情况应及时书面报告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粮食收购质量标准,不得多扣水杂,单仓或者单货位溢余数量超过入库数量0.2%的,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根据检查结果对溢余粮进行处置。

第八条 《粮油保管溢余报单》一式多联,由保管员留存,并报仓储、统计、财务等部门,作为入账凭证。

第九条  溢余数量确认后,保管员应当将溢余粮数量计入该仓分仓保管账,在“入库数”栏填写溢余数量,同时在“摘要”栏写明溢余原因;销售出库时,在“摘要”栏记“销售出库”,转移至其它仓时,在“摘要”栏注明转入库点、仓号。

第十条  依据《粮油保管溢余报单》,统计人员应当在粮油统计总账“入库数”栏填写溢余数量,同时,在“摘要”栏填写粮食来源,包括溢余粮库点仓号、年度、性质;销售出库时在“出库数”栏填写销售数量,在“摘要”栏注明“溢余粮销售”。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可按照当时粮油销售市场价,提出溢余粮入账价格建议,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后估价入账。

第十二条  依据《粮油保管溢余报单》和入账价格,财务人员应当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借记“商品粮油”或“储备粮油”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处理方案,冲减“销售费用粮油损耗”或计入“营业外收入”。溢余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十三条  出现溢余粮在保管账、统计账、财务账中如实反映,防止出现“小粮库”“小金库”问题。企业应当将溢余粮处置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第十四条 企业可根据本指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国家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粮油保管溢余报核单


政策解读:关于《自治区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溢余粮处置操作指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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