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日期:2022-02-10 来源: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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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粮规〔20222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细则(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地、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粮食局),新疆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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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自治区地方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活动正常进行,保障交易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国粮办发〔2016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地方储备粮轮换销售原则上通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本交易细则所称自治区地方储备粮,包括自治区级储备、地州市级储备、县市级储备,但不包括成品储备。所称粮或者粮食,包括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依照相关规定及本细则,交易平台受承储企业委托,承担由其承储的自治区地方储备粮轮出销售的竞价交易活动,负责提供交易、结算、信息等中介服务。

第四条 本交易细则适用于在交易平台进行的自治区地方储备粮轮出销售竞价活动。

第五条 竞价交易活动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交易的方式进行。疆内外依法注册或具有粮油加工、贸易、饲料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经营者)均可自愿报名参与交易,卖方及实际承储库点不能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点的轮出销售的粮食。

第六条 交易平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组织网上竞价交易,交易各方和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七条自治区地方储备粮轮出销售应严格按照轮换计划执行,轮出时机、销售底价和销售标的(不受数量限制)均由承储企业自行确定。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八条 自治区地方储备粮轮出销售竞价交易委托方,须向交易平台提供《交易委托书》《交易承诺书》、轮换计划文件及有资质的第三方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安全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卖方须于交易一周前向交易平台提供销售标的,应包括卖方承储库名称(所卖粮食的实际存储地点)、品种、数量、生产年份、等级、杂质及委托日当月水分等主要质量指标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质量安全指标以及承储库日常出库能力、常用的出库运输方式(公路、铁路)、是否具备大型运输车辆(30 吨以上)装车计量能力、有无铁路专用线等情况。卖方要确保所提供的标的具备出库条件,并根据承储库点的实际出库能力,合理安排每批标的,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能够完成出库。承储库出库应出具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对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须提供属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全程监管承诺。

第九条 参加交易的单位须向交易平台提供有效期内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银行账户信息、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交易授权书》《交易承诺书》《会员交易资金电子结算告知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CWCA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交易会员电子印章效果确认书》、法定代表人和交易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参与交易企业取得网上交易资格,领取电子密钥及制作电子签章。

已在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并在年审有效期内的会员,不需要再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但须签订《交易承诺书》并按时交纳交易保证金,方可参加本次竞价交易。

第十条 粮食购买方须向交易平台交纳110/吨保证金(含交易保证金10/吨和履约保证金100/吨),食用植物油购买方须向交易平台交纳330/吨保证金(含交易保证金30/吨和履约保证金300/吨),或按照《交易公告》的要求,向指定的银行账户预交相应数额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交易前必须交纳到指定银行账户,付款时应注明交易场次名称并向交易平台进行确认。保证金不足者不能参与交易。

第十一条密码、密钥等登陆交易系统的资格凭证,属交易客户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 《交易公告》《交易细则》和交易清单等交易信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http://www.xjgrain.gov.cn/)、国家粮食交易平台(http://www.grainmarket.com.cn/)发布,交易客户应及时了解。

第十三条 有意向购买企业应理性竞买,买方须在竞价交易前,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开具看样单,提前实地查看标的实物质量。如未提前看样或看样后参与竞买的会员,均视同认可标的质量。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十四条 现场交易地点设在交易平台交易厅。

第十五条报到和交易日期以交易平台发布的《交易公告》为准。交易时间、地点如临时变更,交易平台将提前发布公告。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交易过程中,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平台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七条 交易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进场人员应爱护交易设备、设施,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指挥。如有损坏设备、设施的应照价赔偿。

第十八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本细则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交易平台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并责令其离场。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二十条 竞价交易采取按交易节依次竞价方式,交易开始后,买方利用交易终端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起点价位(竞价销售底价)开始报价,按每吨10元递增报价。买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买方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他买方以更高的价格应价,则该买方为该标的实际买方,该应价为标的成交价。

竞价销售底价由委托方根据当期当地粮食市场行情合理确定,并于竞价交易前一天以书面形式提交交易平台。

第二十一条 竞价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唯一应价,买方一经应价并确认后,不得撤回。

第二十二条 在标的起点价位(底价)无人应价,该笔标的流拍。网上竞价交易未成交的,经委托方再次委托,交易平台重新组织交易。

为保障粮油市场平稳,根据市场调控需要,经粮权所属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地方储备粮可向调控区域市场进行定向销售。定向竞拍取得的粮食不得转卖,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定向销售粮食流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粮食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卖方承储仓库(罐)内交货价格,不含包装。

买方要求在库内车板交货的,参照国家粮食交易协调中心《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费用标准,粮食装车费用不高于30 /吨,食用植物油出库费用不高于20 /吨,由双方自行约定,由买方承担。实际承储库收取装车费用的,应开具发票。

第二十四条 合同自竞价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买卖双方应及时签订成交合同。

第二十五条 交易结束后,未成交或部分成交的,交易平台凭买方提供的加盖公章的《退款申请单》,经核实无误,3个工作日内退回未成交部分预交的保证金。

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六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交易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有交易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成交合同的履约时间为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原则上出库期不超过60天(日历天,下同),委托方亦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具体交割期限,具体时间以交易公告为准。

买方须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0天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交易平台指定的银行账户,具体时间以交易公告为准。

竞买货款必须由买方直接支付,交易平台确认货款到账后,须根据买方提出的交割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按货款折算的粮食数量,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同时将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的情况通知卖方安排承储库点发货。买卖双方通过电子签章CA认证的,由买方在交易系统自行填写电子《出库通知单》,经交易平台审核确认后,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通知卖方和买方。

第二十八条 买方准备提货时,应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通知实际承储企业。实际承储企业接到出库通知后,应做好各项出库准备,凭《出库通知单》安排足够人员、设备等,及时发货,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出库。

粮油实际承储企业应按《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新粮规〔20213号)等相关法规提供质检报告。

第二十九条 粮食出库是否带包装由买方自主决定,实际承储企业不能强制以包装粮食出库。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方自行准备,或委托卖方承储企业代办,代办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卖方承储企业不得强迫买方以指定的价格购买包装物。买方自愿采取散装散运的,散装出库的倒袋费用由卖方实际承储企业负担,包含在车板前费用之内;食用植物油出库费用是指把油装上买方提供至卖方罐前的罐车或者灌桶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

第三十条买卖双方对已出库粮油验收无误且对销售发票开具方式和金额无争议的,按照成交价格和结算标准数量,由卖方承储企业及时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签署《验收确认单》,交易平台凭每批次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5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拨付给卖方,交易平台在收到买方的退款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保证金退还给买方。

第三十一条 买方如对数量有异议的,双方应停止出库协商解决。交易平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校验计量器具或申请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重新校准。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所耗费的时间不改变合同约定交割期限,对可能带来的损失亦由过错方承担。双方经协商或交易平台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商(调解)协议书。

买卖双方对质量有异议的,向交易平台申请调解,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新疆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仲裁,对仲裁有异议的一方可以直接向交易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因买方原因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货物未全部运出的,买卖双方可签订委托代储协议,相关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平台与卖方结清货款。交易平台在规定的合同到期10日后,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也未接到任何一方书面异议的,视为合同交割完毕,与卖方结清货款。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成交的合同无法正常履约的,经交易平台核实后,可由买方自愿选择以下方案解决:(一)终止合同,退还买方履约保证金。(二)适当延长合同履约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交易平台暂退回买方已付货款,待卖方具备发粮条件后再通知买方付款并执行合同。交易平台要及时将处理情况报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如合同延长1个月后仍未执行的,合同自动终止,未履约合同重新组织竞价交易。

第三十四条交易平台按合同成交金额的1.6‰向买方收取交易手续费。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五条竞价交易成交后,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款足额汇至交易平台指定账户或买方未及时提交出库申请的,视为买方违约,合同终止,交易平台负责将买方预交的违约部分的履约保证金划拨给卖方。情节严重者,将取消交易资格。

第三十六条竞价交易成交后,实际存储企业因主观原因未按规定的时间、质量、数量交货的,视为卖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失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惩戒。交易平台负责为双方结清已履约部分货款。

第三十七条如果在交易交割过程中有故意歪曲事实、弄虚作假、诬告陷害、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交易平台给予警告、通告、取消交易资格、判定违约等处罚,对违规违纪行为,移送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交易平台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处理商务等问题。如遇未尽事宜,在交易公告中进行明确,或由交易平台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参加交易的会员应在交易前认真研读交易公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交易细则自20223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细则(试行)》(新粮规〔202029号)即行废止。


政策解读: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细则(试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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