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局,各地(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调运管理工作,确保救灾物资高效调运,保障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急需,切实做好机构改革期间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接收、发放工作,依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的通知》(国粮办仓〔2019〕69号)、《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民发〔2019〕221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救灾物资调运与接收工作
为统一、高效地做好中央、自治区救灾物资调运工作,根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调运相关规定,需要调运中央救灾物资时,由应急管理部下达调运指令,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下发调运通知至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并抄送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收到调运通知后按照中央救灾物资调运流程,督促指导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或分库)做好调运工作。需要调运自治区救灾物资时,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下达调运指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接到应急管理厅的调运通知后,按照自治区救灾物资调运流程下发调运通知单至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并督促指导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做好调运工作。中央、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中心接到调运通知(或电话)后,要立即安排督促指导相应储备(代储)库进行物资调运工作,并按照调运通知要求,及时与接收单位沟通联系,确定具体送达地点,组织物资出库、运输工作。调运完成后要及时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或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情况。
救灾物资接收单位要及时与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服务中心沟通,负责做好救灾物资接收工作,清点物资种类和数量并做好统计台账工作。
二、关于救灾物资发放与回收工作
救灾物资到达灾区后,由灾区主管救灾工作的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受灾地县、乡镇、村社区受灾群众需求,及时将救灾物资发放给受灾群众并做好登记台账。
各地(州、市)、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发放、登记等工作。待灾区灾情稳定,恢复生产、生活、重建后,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回收、储备可回收救灾物资。
三、关于工作交接和代储自治区救灾物资盘点工作
各单位要积极与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交接,督促承担代储自治区救灾物资的地、县级储备库,做好代储物资盘点工作,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合格。请各代储单位于5月底前将代储物资盘点工作情况分别报送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服务中心。
四、关于救灾物资运送经费问题
根据《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民发〔2014〕221号)等相关要求,代储单位(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服务中心)接到调拨通知后,第一时间调运救灾物资,确保在自然灾害发生12小时内将首批救灾物资运送到灾区,代垫长途运输费用(主要包括人工装载费、长途运输费、过路费等)。调拨储备物资发生的长途运输费用由物资接收单位在物资运达后的30日内与代储单位结算支付,物资接收单位也可直接与运输单位结算。请救灾物资接收单位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做好中央和自治区救灾物资运送费用结算支付工作。
五、几点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救灾物资调运、接收、发放等工作关乎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强化政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大局出发,聚焦总目标,服务总目标,履职尽责,积极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风险挑战,切实做好救灾物资调运管理工作,及时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二)要主动配合。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加强与应急管理部门的沟通协商,积极配合做好救灾物资发放、登记等工作,确保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及时救助,确保灾区社会稳定,确保灾区群众生产、生活有序开展。
(三)要履职尽责。各级应急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按照职责,明确分工,主动服务灾区受灾群众,切实保障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对工作不到位、推诿扯皮,造成救灾物资接收、发放工作延误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责问责。
各地(州、市)、县(市)可根据本通知,参照中央和自治区救灾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救灾物资储备调运管理办法。
附件:1. 《自治区救灾物资调运流程(正常情况)》
2. 《自治区救灾物资调运流程(特殊情况)》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19年4月23日
(联系人:丑建功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物资储备处 电话:13079966396 联系人:艾孜孜·艾买提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救灾和物资保障处处长 电话:13999950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