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查政策解读(一)

作者: 监督检查处 日期:2019-09-17 来源: 监督检查处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分享:


问:对大清查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此次大清查,强化问题整改责任,坚持边查边改、即查即改、销号整改。对自查发现的各类问题,由承储企业建立整改台账,按照粮权和企业归属分别由中储粮分公司和其他承储企业的上一级主管单位督促整改。市(地)级、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在地原则和全覆盖要求,督导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承储企业扎实开展自查,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市(地)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对普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同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组织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强化整改问责力度,督促限期整改到位。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组织市(地)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督促承储企业限期报送整改结果。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报送整改结果。

企业自查发现问题,普查前整改处理到位、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不予追究相关责任。企业拒不执行各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整要求或整改工作走过场、不到位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来源:2019年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培训教材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编写

扫描分享至微信

相关文章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