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报条件
申请2012年度自治区粮食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项目符合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07]189号)的有关规定。
(二)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粮油加工企业和涉粮类龙头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
1、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
2、企业银行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依法纳税;
3、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带动和辐射作用;
4、粮油产品加工或粮油经营收入占企业经营收入的60%以上:
5、纳入自治区粮油加工业统计范围,按时报送报表。
南疆三地州和其他贫困地区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重点粮油加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
(二)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涉粮类龙头企业的产业化项目贷款贴息;
(三)重大项目前期费用助。
三、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1、重点粮油加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2、新疆特色粮油加工项目:
3、带动“放心粮油”工程及“餐桌工程”建设的项目;
4、经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粮油加工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推广项目。
三、申报程序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财建[2007]189号)的规定以及本申报指南要求,提供必须的申报材料,同时报送同级财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由各地(州、市)财政局会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自治区本级企业直接向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申报。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
l、地(州、市)财政局、粮食局出具的正式申请文件。文中应当对每个项目的主要特色和支持理由作简要介绍。对所申报项目均需填列“专项资金申请表”,作为文件附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报告需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投资5 0 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项目建议书代替可研报告,报告主要内容:(1)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2)申报项目的主要内容和特色;(3)现有基础条件; (4)项目实施方案;(5)项目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申请专项资金的理由及数额,专项资金使用方向;(6)实施项目预期目标、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报告后附申报项目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项目投资核准文件(或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明);龙头企业及高新技术认证证明(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与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签订的、在贴息期限以内的有效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申报贴息期间(2 0 1 1年-2012年)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单。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每一份须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其中书面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电子文档须用光盘刻录。
2、申报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
3、申报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将不予受理。
五、申报项目数量及申报时间’
各地(州、市)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8个,超过规定上报数的不予受理。
请于2 01 2年3月2 7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陈殊
0991-2813901
自治区粮食局产业发展处 杨振立
0991-2355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