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27 18:22:00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 】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23〕128号)精神,我局对2023年5月31日之前制发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粮检〔2018〕7号)等3份文件有效期限已届满,宣布失效,《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粮储〔2018〕30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新粮规〔2021〕4号)等2份文件已废止,《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粮规〔2021〕2号)等12份行政规范性文件、35份政策性文件继续有效。
现予公告。
附件: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