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 日期:2022-05-08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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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函〔2021147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930日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新政办发〔2017188号)同时废止

202186

抄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高法院,检察院,各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新疆军区,中央驻疆各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等。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积极引导社会参与,广泛发动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发生的达到启动自治区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条件的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自治区减灾委员会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具体由自治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减灾委”)负责,承办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减灾委员会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组织、指导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开展全区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其职责是:承担自治区减灾委日常工作;组织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牵头组织区内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加强兵地协调联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等工作;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下拨、自治区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参与救灾工作机制;组织救灾捐赠工作。

2.2 地(州、市)、县(市、区)减灾委员会

各地(州、市)、县(市、区)参照自治区做法设立本级减灾委员会,组织、指导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开展本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2.3 专家委员会

自治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治区重大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自治区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气象、地震等各有关专业监测部门将本部门监测取得的气象灾害、洪旱灾害、地震趋势、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预警预报信息及时向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推送,同时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由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应急准备时,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按要求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预警信息和灾害救助准备情况。

2)向可能受影响的地(州、市)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3)会同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预警信息和可能受影响的地(州、市)物资存储情况,制定物资调拨方案。通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5)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灾情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报告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1 灾情初报。

在本行政区域内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受灾地基层组织应在30分钟内将灾害概要情况报告上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和地(州、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地(州、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党委、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县级党委、人民政府、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接报后立即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

4.1.2 灾情续报。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在报告本级党委、人民政府的同时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立即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

4.1.3 灾情核报。

灾情稳定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并向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和地(州、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地(州、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数据,并向本级党委、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含受灾各县市灾情数据)。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接到地(州、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

4.1.4 干旱灾害信息报告。

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灾情初报程序逐级上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4.2 灾情核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灾情稳定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损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依据。

4.3 灾情发布

受灾地人民政府或减灾委按照自治区党委统一安排负责灾情发布工作,参与救灾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信息发布形式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媒体采访、提供新闻通稿、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视情通过主流媒体、官方途径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发布工作,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共四个等级,一级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一级响应的基本条件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8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0间或15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地(州、市)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响应程序

灾害发生后,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会商、评估、核定灾情,按照灾情核定情况和启动标准,向自治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根据自治区减灾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建议作出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应急救助一级响应措施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其委托的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为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响应的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协调自治区层面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州、市)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自治区组成应急救灾指挥部,设紧急救援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自治区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自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地(州、市)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其委托的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报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救灾工作动态和灾区需求。自治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害损失、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自治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制定自治区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灾区。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动用计划和指令,向灾区紧急调拨自治区生活类救灾物资。

自治区公安厅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

新疆军区、武警新疆总队、新疆森林消防总队、新疆消防救援总队等有关单位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协助灾区开展救灾救援、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工作。

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进一步稳定重要民生商品价格。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新疆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工作。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

自治区水利厅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自治区科技厅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灾区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供灾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做好自然灾害造成通往灾区道路阻断的抢通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开通公路收费站专用通道,保障应急救援车辆快速通过。

铁路、民航等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的紧急调运工作。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民政厅动员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自治区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自治区党委网信办指导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受、管理、分配捐赠款物。自治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加强兵地协调联络,共同做好灾害救援救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受灾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自治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5.2 二级响应

5.2.1 二级响应的基本条件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30人以上、8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0人以上、30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0间或9000户以上、50000间或15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地(州、市)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二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响应程序

灾害发生后,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会商、评估、核定灾情,按照灾情核定情况和启动标准,向自治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自治区减灾委主任根据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建议作出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5.2.3 应急救助二级响应措施

自治区减灾委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为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二级响应的指挥长,组织协调自治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州、市)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自治区组成应急救灾指挥部,设紧急救援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应急救灾工作。自治区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地(州、市)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部署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根据灾情发展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安排部署,自治区减灾委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救助工作动态信息和灾区需求,报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救灾工作动态和灾区需求。自治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害损失、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自治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制定自治区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灾区。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动用计划和指令向灾区紧急调拨自治区生活类救灾物资。

自治区公安厅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

新疆军区、武警新疆总队、新疆森林消防总队、新疆消防救援总队等有关单位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协助灾区开展救灾救援、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工作。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家组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供灾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做好自然灾害造成通往灾区道路阻断的抢通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开通公路收费站专用通道,保障应急救援车辆快速通过。

铁路、民航等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的紧急调运工作。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民政厅动员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自治区党委网信办指导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自治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加强兵地协调联络,共同做好灾害救援救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自治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三级响应的基本条件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0人以上、20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30000间或9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地(州、市)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2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响应程序

灾害发生后,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会商、评估、核定灾情,按照灾情核定情况和启动标准,向自治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自治区减灾委副主任根据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建议作出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5.3.3 应急救助三级响应措施

自治区减灾委副主任为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三级响应的指挥长,组织协调自治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州、市)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自治区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灾区救助工作具体措施。

2)自治区减灾委副主任或者其委托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人率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及时报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灾区需求。

3)根据受灾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制定自治区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灾区。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动用计划和指令向灾区紧急调拨自治区生活类救灾物资。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家组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做好自然灾害造成通往灾区道路阻断的抢通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开通公路收费站专用通道,保障应急救援车辆快速通过;

铁路、民航等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的紧急调运工作。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民政厅动员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4)灾情稳定后,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州、市)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自治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四级响应的基本条件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地(州、市)农牧业人口8%以上、10%以下或1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响应程序

灾害发生后,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会商、评估、核定灾情,按照灾情核定情况和启动标准,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人作出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5.4.3 应急救助四级响应措施

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人为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四级响应的指挥长,组织协调自治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州、市)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人率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报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3)根据受灾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制定自治区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灾区。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动用计划和指令向灾区紧急调拨自治区生活类救灾物资。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家组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做好自然灾害造成通往灾区道路阻断的抢通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开通公路收费站专用通道,保障应急救援车辆快速通过;

铁路、民航等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的紧急调运工作。

4)灾情稳定后,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州、市)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自治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应急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评估救助需求

重大灾害发生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拨付救助资金

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及时拨付中央及自治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指导受灾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确保救助工作取得实效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财政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制定方案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2 调查核实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每年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3 根据受灾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救助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制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各地,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按规定做好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等工作。

6.2.4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口粮、衣被和取暖等基本生活问题。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等政策,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组织协调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结合援建和帮建的方式完成重建。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城乡统筹、科学重建的方针,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根据当地自然条件、经济水平、风俗民情科学安排项目选址。严格依据国家相关规划和防灾减灾要求,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灾情稳定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和需重建房屋台账。按照灾后恢复重建实行项目管理的要求,做好灾后倒房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

6.3.2 开展评估工作。重大灾害发生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根据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3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灾情和各地实际,由受灾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制定重建规划和进度方案、资金支持方案、检查落实工作方案等。

6.3.4 根据受灾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灾后重建资金的请示,结合评估小组的评估结果,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按照有关规定拨付中央和自治区自然灾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倒损房屋重建和修缮工作。

6.3.5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6.3.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质量监督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制定自治区救灾资金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安排自治区救灾资金预算,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完善自治区和地方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各地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并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增长机制。

7.1.1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1.2 自治区财政每年综合考虑上年度减灾救灾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参考当年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次和实际需要,统筹所需资金确保落实到位。

7.1.3 自然灾害发生后,根据启动响应级别和灾害损失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积极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对于地方未先安排资金的,自治区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安排资金时,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根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担比例,先行安排部分自治区应急补助资金。

7.1.4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完善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指导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

7.2.2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7.2.3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发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灾情发生后,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和灾区实际需求,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的动用计划和指令向灾区紧急调拨自治区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7.3.1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各通信企业做好通信网络保障工作,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畅通。

7.3.2 指导各地建设并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自治区,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备必需的交通、通信设备和装备。

7.4.2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完善配套应急供水、供电、厕所等基础设施。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各相关行业部门(单位)建立灾情评估及灾害管理行业专家库,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7.5.2 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专业救援队伍的灾害救援联动机制。

7.5.3 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4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5 推行灾害应急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应急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7.6.2 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3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自治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地震、气象等部门(单位)应当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疆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灾害救助技术和管理标准,为科学做好救助准备、科学实施救助提供支撑。

7.8 宣传和培训

7.8.1 自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当开展本预案宣传活动,并将本预案纳入党委(党组)和干部重点学习内容。

7.8.2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应当将本预案纳入自治区应急管理专项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对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各类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雪灾、低温冷冻、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每年商自治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的演练方案,纳入自治区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年度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本预案由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新政办发〔2017188号)同时废止。

附件: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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