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25〕7号
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验收管护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3月1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建设内容、规范项目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切实把全区耕地建成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良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按照自治区党委十届历次全会部署要求,聚焦打造全国优质农牧产品重要供给基地,锚定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区目标,坚持系统谋划、因地制宜、多元投入、建管并重、示范带动,扎实有效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实基础。到2035年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8226万亩(自治区6318万亩、兵团1908万亩),力争实现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全覆盖。
二、突出建设重点和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结合我区水土资源实际,围绕“一平整、两突出、三畅通、四提升”建设重点和任务,统筹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治理,全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一平整”。即田块平整,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结合地形地貌、水土资源、作物种类等,按照“宜大则大、宜小则小”原则,科学规划田块布局,合理划分耕作单元,因地制宜开展田块平整。对地势平坦的冲积扇中下游地区推进小田并大田,实现耕作田块相对集中。对落差较大的坡耕地和山旱地,应平行于等高线修筑田块,做到耕作单元内地块相对平整,便于机械作业。
“两突出”。突出高效节水,立足解决水土资源矛盾、提升水肥施用效率、促进作物增产提质,加快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推广干播湿出、水肥一体化等农艺节水技术,全面提升综合节水能力。地表水灌区要加强渠道防渗、高效节水、水肥一体化等设施配套建设,高效利用地表水资源;井灌区要加强电力、高效节水等设施配套建设,合理利用地下水资源;旱作区要加强小型集雨池(窖)、提水工程等设施建设,集蓄利用雨水资源。突出盐碱地综合利用,立足盐碱地分布、规模、成因等,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力抓好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加快治水、改土、育种、产业培育等措施一体推进,强化工程、农艺、化学、生物等技术创新集成,全面提升耕地质量。
“三畅通”。畅通水路,着力加强田间灌排工程与灌区骨干工程衔接配套,加快补齐农田灌排设施短板,大力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形成从水源到田间的完整灌排体系,确保旱能浇、涝能排。畅通道路,结合农业机械化作业要求,坚持“经济实用、方便通行、生态环保”原则,优化完善田间道路,合理配套农机下田桥涵等,实现农田道路外通内达,保障机械化作业、农资运输等农业生产需求,平原区、山区农田道路通达度分别达100%、90%以上。畅通电路,结合农业生产和灌溉、排水等实际,综合配套农田输配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弱电设施等,充分保障农田机井、泵站及相关设施设备等用电需求。
“四提升”。提升耕地地力,统筹推进田间基础设施和地力提升工程,因地制宜采取深耕深松、测土配方施肥、增施有机肥等措施,鼓励农户自主开展种养循环、种植绿肥、秸秆还田等,培肥土壤、提升地力。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因地制宜布置耕作田块,优化整合路林田沟渠埂,推动地块集中连片,增加有效耕种面积,提升土地规模化效益。提升宜机化水平,加快推进条田标准化建设,提升农田机械化水平,项目区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95%以上。提升产量水平,统筹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良种良机良法良制综合配套,促进粮食等农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三、强化全过程管理
(一)强化设计方案审核把关。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选择信誉好、业绩优的主体参与设计。按照“县级初审、地级评审、自治区技术复核”工作流程,充分听取行业部门、领域专家、基层干部、农民群众等各方意见,加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把关,确保达到设计深度。
(二)强化项目资金使用监管。紧盯建设目标,进一步厘清投入重点,明确建设优先序,把项目资金重点用在“田土水路林电”等保障粮食增产的田间基础设施上。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规定,加强调度监管,规范资金用途,强化绩效管理,杜绝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项目资金,确保资金安全、用在田间。农业农村、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把资金执行情况与年度任务分配挂钩。
(三)强化招投标监管。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规范项目招投标过程管理,从严约束招投标代理、评标专家等招标投标行为,严查围标串标、骗取中标、不按规定招投标等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秩序。积极推动电子化招投标、远程异地评标,促进公平公正。
(四)强化全过程质量监管。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制度,加强“四不两直”、明察暗访、交叉检查、质量抽检、部门联合检查等,突出施工工序、隐蔽工程、建筑材料、设施设备等质量管控,落实关键工序、关键部位举牌验收,严查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擅自变更、使用非标产品等违规违法行为,确保施工工序合规、用材用料合格、工程质量达标。
(五)强化监理履职监管。严格落实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全面压实监理责任,探索建立施工监理等参建企业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管理机制,严格行业准入和资质要求。加强监理人员到位履责管理,严禁出现缺勤脱岗、“遥控监管”、擅自更换人员等虚假监理行为。
四、完善工作机制
(一)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专家咨询服务机制。加强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专家库建设,发挥行业领域专家作用,支持参与高标准农田项目前期选址论证、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评审、招标评标、竣工验收、综合评估等建前、建中、建后关键环节,确保项目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
(二)建立农民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决策评价监督机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引导农户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全过程管理。在项目选址、内容选择、方案编制等环节,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建议,保证项目因地制宜、符合农业生产实际。在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引入农民群众参与,发挥义务监督员作用,提升工程质量和水平。在建后管护环节,引导群众参与工程设施管护,确保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三)创新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着力构建“中央财政补、自治区财政配、地县多元筹、社会资本融、农户自主投”多元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带动作用,鼓励引导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积极参与,持续拓宽投融贷筹等渠道,稳步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水平,推动亩均投入逐步达到3000元国家规划标准。
(四)完善建设验收管护机制。加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管理,严格项目组织实施。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原则,鼓励探索网格化管护、第三方管护、工程质量保险管护等管护模式,积极鼓励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参与管护工作,多渠道筹措管护资金,健全多元化工程管护机制,确保管长远、长受益。
(五)落实工程质量追责问责机制。突出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压实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管责任。对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因监管不力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相关单位要依法依规责令整改、予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深化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履行农田建设统一集中管理职责,负责自治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储备库的建立,提出年度建设任务需求、制定任务分解和资金分配方案,负责项目组织、实施、验收、资金使用管理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中央预算内(含国债)项目任务和资金的争取,对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的中央预算内(含国债)项目年度任务分解和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参与指导中央预算内(含国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等。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及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项目区耕地地类审核确认、项目验收后的新增耕地核定等。水利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对项目水资源保障情况审查确认,按权限分级负责项目取水许可行政审批,指导乡镇水利服务机构统筹落实好本辖区内灌溉供水服务和末级渠系(农渠、毛渠、首部工程、泵站等工程)运行维护。林草部门负责对项目初步设计中占用林草地进出平衡情况进行审查确认,支持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展农田防护林建设,按规定做好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管理等。
五、抓好组织实施
高标准农田建设要落实“自治区统筹、地(州、市)负责、县(市、区)落实”责任制,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各地要坚决扛起主体责任,把高标准农田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直接负责,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解决问题,有力有效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强化规划、项目、资金等要素间的有效衔接,避免重复安排建设,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
验收管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后期管护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保障高标准农田长久发挥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集中统一高效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考核、上图入库等,合理划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有关部门管理权限与职责,严格遵循规划编制、申报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运行管护等程序。
第三条 项目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原则和“四方自验、县级初验、地级竣工验收”程序,由项目法人、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依次组织开展,并对各自验收结果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地(州、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批和验收,由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中央预算内(含国债)资金实施的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验收。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每年对不低于3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每年对本系统审批的已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切实加强项目监管。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按照“地(州、市)建制度、县(市、区)负全责、乡(镇)村抓落实”工作机制,遵循“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原则,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经费,压实管护责任。
第二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五条 项目规划。按照“永久基本农田‘率先’、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优先’、具备水利灌溉条件”原则,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区地县三级农业农村部门分别负责编制本级建设规划,并与同级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
第六条 项目储备库建设。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逐级汇总管理本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确保入库项目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第七条 项目设计。明确具体区域、具体地块和目标任务、建设时序后,征求项目区村级组织和农户意见,在完成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主要包括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测绘勘察、设计资质机构进行编制,并在项目所在地公示。
第八条 项目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以县(市、区)为单元,逐级申报年度建设任务。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建设任务,结合各地规划任务、水土资源禀赋、项目储备质量及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资金执行情况等,分解下达地(州、市)、县(市、区)建设任务。
第九条 项目审批。地(州、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审查批复,并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及行业领域专家,加强对设计依据、建设方案、设计标准、概算编制、效益分析等内容的合规性、科学性、合理性、真实性审查。评审可行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及时批复立项。
第十条 组织实施。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是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应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组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认真开展项目筹备、组织、实施、验收等工作。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负总责。
(二)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确定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和人员失信行为,严禁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让、违规出借资质等不良行为单位参与投标。在中标通知书下达后30日内,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与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签订合同。承建单位不得转包(让)或违法分包任务。
(三)项目监理单位应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开展全过程监理,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
第十一条 质量管理。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分级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管,加强项目全流程常态化监管,规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建行为,落实项目“三检”要求,抓好重要环节、关键部位质量管控,严肃查处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擅自变更、使用非标产品等违规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各地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绩效管理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开展绩效自评等。项目资金使用严格落实《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杜绝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刻意审减结余等行为,结余资金必须用于建后管护或下一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支出。
第三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程序。应遵循“四方自验、县级初验、地级竣工验收”三级验收程序,做到逐标段、逐系统、逐内容全覆盖验收。
(一)在完成所有建设内容后,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开展四方自验工作。
(二)四方自验合格后,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县级初验。
(三)初验合格后,地(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60天内组织有关部门、技术专家、项目区农户等开展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形成竣工验收报告。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核发合格证书,并在项目区规范设立标识标牌。
第十四条 验收要求。项目竣工半年内组织完成竣工验收工作。验收组人数为5人或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2/3。验收过程中,应听取项目区所在村级组织、农户等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设施移交手续。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开展项目区新增耕地核定入库。
第四章 项目建后管护
第十五条 管护责任。地(州、市)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管护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管护监督职责,负责探索建立管护模式、筹措管护资金等工作,统筹做好建后管护。乡村两级承担管护主体责任,负责建立管护组织、落实管护措施等工作。土地使用者作为直接受益主体,应自觉维护工程设施,积极参与建后管护。
第十六条 管护内容。围绕田、土、水、路、林、电等工程设施开展建后管护,在田块整治工程上,确保田块平整,田埂、护坡、下田通道等无垮塌破损;在耕地地力上,确保土壤有机质含量不降低、土壤结构有改善,耕地质量稳步提升;在高效节水灌溉设施上,确保首部枢纽、设施设备等正常运行;在田间道路设施上,确保路面平整、通行畅通;在农田防护林上,确保林木首年成活率达90%以上,三年后保存率达85%以上;在农田输配电设施上,确保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设施完善、运行安全。
第十七条 管护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资金。县级财政可安排资金或使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净结余资金,支持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
(二)自筹资金。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可通过投工投劳、经营主体自筹、社会捐赠、从集体经济收益或工程设施运行收益中按比例计提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鼓励引导管护主体对工程设施进行投保,多元筹措管护资金。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有关部门应及时终止项目,追回项目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或套取国家项目资金;
(二)未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有意规避相关程序,影响项目工程技术质量,造成超投资概算;
(三)转移、侵占或挪用国家投资,造成项目建设资金缺口;
(四)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造成项目投资概算无法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五)招投标过程中出现围标、串标等违规行为;
(六)因工程转包造成项目无法按期开工建设;
(七)拒不接受项目稽察、督查检查或整改;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审计评估单位等机构和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造成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和功能不能满足需要;
(二)监理单位未按照有关要求履行工程监理职责,监理人员不具备资质、无证上岗、玩忽职守、与施工单位串通抱团,提供虚假情况;
(三)设计单位未按照有关要求编制设计文件,未达工程设计深度,造成严重缺项、漏项,或不符合功能需求和超投资概算;
(四)测绘勘察单位提供不实测绘勘察报告,造成初步设计无法满足项目建设需要和超投资概算;
(五)工程中介咨询机构和人员、参与项目咨询审查专家,在开展项目审查和评审过程中,与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私通一气,严重影响项目评审公平、公开、公正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信息平台及时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信息,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审计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农业农村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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