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
(国粮储〔2016〕1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粮油储存安全(以下简称“安全储粮”)责任,全面加强安全储粮管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及粮油储藏相关标准规范,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粮油涵盖国家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收储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备和临时存储进口粮及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含油,下同)和各级地方储备粮油,以及各类粮油仓储单位自营的商品粮油。
本规定所称安全储粮责任,是指粮油仓储单位、政策执行主体、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库存粮油储存安全的职责和义务,以及对发生粮油储存事故后果所承担的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因过失或者过错造成库存粮油受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安全储粮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建立粮油仓储单位、政策执行主体、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明晰、分工负责、有机统一的安全储粮责任体系。
第二章 粮油仓储单位的责任
第四条 粮油仓储单位是安全储粮第一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安全储粮的各项规定、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仓储管理与安全储粮规章制度、隐患台账和应急预案。明确岗位责任分工,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按照要求检测储藏粮情、排查处置隐患,及时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条 粮油仓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储粮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含外租仓储粮,下同)全面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储粮岗位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储粮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储粮培训计划;
(四)保证安全储粮设施和设备齐全完好,保证安全储粮必要的资金投入;
(五)督促和检查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落实经常性储藏粮情监测分析制度,全面准确掌握储粮的安全状况,及时消除储粮安全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异常粮情处置方案;
(七)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粮油储存事故,并指挥本单位事故处置。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分管仓储工作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督促和检查各项仓储管理制度的落实;
(二)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制订粮油仓储管理具体工作方案,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定期组织开展储粮安全检查和储藏粮情分析,研究制订异常情况干预处置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督促、协调整治储粮安全隐患;
(五)组织检查粮油出入库质量和管理情况,对出入库粮油的质量和工作的规范性负责;
(六)审批通风、熏蒸等重要仓储作业方案,对通风、熏蒸等作业方案的合理性和用药的安全性负责;
(七)组织制定科学储粮计划和实施方案,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
(八)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粮油储存事故,协调促进事故的处置和调查。
第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的仓储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制度,开展经常性储粮安全检查和储藏粮情分析,建立储粮安全隐患台账并跟踪整治;
(二)提出储粮安全隐患处置方案,及时报分管仓储工作负责人审批;
(三)对库存粮油储存的安全性和仓储管理基础工作的规范性负责;
(四)对出入库组织的周密性、各环节工作的合规性、任务完成的实效性负责;
(五)对通风、熏蒸等工作布置及报告单审批的及时性和合理性负责,对通风、熏蒸工作指导和督促的及时性和合理性负责;
(六)对发现的储粮安全隐患和发生的粮油储存事故要及时报告分管仓储工作负责人协调解决,及时处置储粮安全隐患和粮油储存事故,并查明原因;
(七)积极组织保管人员进行或者参加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其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水平;
(八)提出科学储粮计划和实施方案,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
新公网安备 65010202000082号[新ICP备0810105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650000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