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六)

作者: 财务处 日期:2019-10-31 来源: 财务处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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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审计厅等相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于严重违纪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予以处理。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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