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议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会议外,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的方式公开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
第十八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