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二)

作者: 财务处 日期:2019-11-19 来源: 财务处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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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自治区本级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自治区党委召开的党代会、党委全委(扩大)会议、经济工作会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人代会、人大常委会议,自治区政治协商委员会召开的政协全委会议、政协常委会议,自治区纪委召开的纪委全委会议。

二类会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召开的全疆性工作会议,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社会团体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

三类会议。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社会团体召开的各类专业性会议及其他会议等。

第七条 自治区本级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会签后,按程序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地州市一级,每年1次。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 严格控制会议会期。一类会议会期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 二、三类会议会期原则不得超过2天,其中,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驻会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会议代表人数的20%。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委会因特殊情况,驻会工作人员也不得超过代表人数的30%。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召开的全疆性工作会议,参会人员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社会团体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只开到地州市一级,不得要求自治区领导及各地(州、市)领导参加;确需各地(州、市)领导参加或召开到县(市)级及以下的会议,需报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参会人员超过100人的会议,如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社会管理等会议,需报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

第十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自治区二类会议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用于补助单位公用经费开支。

第十一条 不宜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形式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应当到政府采购定点宾馆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严格控制各类现场会、经验交流会、观摩会。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到基层召开的现场会、经验交流会、观摩会,不得增加基层负担。

各单位召开的无外地代表参加的小型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以在乌鲁木齐市区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市区以外召开。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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