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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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MB193856X/2023-00043
  • 发文字号:新粮规〔2023〕3
  • 有效性: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机关: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成文日期:2023-12-25 13:15:24
  • 主题分类: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5 19:13:00   浏览次数:   【字体:

新粮20233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

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农发行新疆各二级分行、各直属支行:

现将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操作规程》印发你们,请加强宣传引导和培训解读,准确把握政策内容,熟悉工作流程,在确保风险有效防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基金作用,确保银行能放贷、企业贷得上做到有钱收粮。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农发行新疆分行

       2023122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

保证基金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粮食收储制度改革,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和区内结余、供给国家粮食工作方针,促进粮食市场化收购资金供应问题有效解决,加大市场化收购信贷支持力度,增强信贷风险化解能力,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小麦收储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823号)和自治区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建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基金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基金是指在全区范围内由政府适当出资,引导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缴存于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开设的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和贷款银行企业信用保证金专户,专门用于防范和缓释银行对缴存基金企业发放小麦、玉米、稻谷、大豆收购贷款所形成的信贷风险的引导性补偿资金。

第三条 基金运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一)服务改革原则。全面服务于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大局和国家粮食安全发展战略,有效缓解市场化粮食收购资金问题。

(二)政府主导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自愿、统一管理、封闭运行、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管理和运行基金。

(三)互利共赢原则。有益于促进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落实,有益于政府花小钱买机制,有益于引导信贷资金入市,有益于粮食经营企业融资增信和银行防控贷款风险。

(四)齐抓共管原则。实施当地政府领导下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管理,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负责监督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运作模式,推动政府、企业和银行共同管理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五)重点保障原则。基金优先支持主要口粮小麦收购贷款,满足小麦贷款需要后,可适当安排支持用于玉米、稻谷、大豆收购贷款。

第二章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制。成立自治区、地(州、市)两级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小组,由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财政部门、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局、农业发展银行为成员单位。各级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基金管理组织、协调工作。各级基金管理小组应当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明确各级基金管理小组责任。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负责制定管理操作规程,以联席会议形式研究重大事项、解决重大问题,提出调整、补充基金额度建议,负责基金运行管理,复核参与基金企业名单,同意政府出资基金代偿事宜,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基金运行情况等。各地(州、市)基金管理小组负责归集上缴当地政府出资基金,确定参与基金企业名单受理基金退出和审核代偿申请,定期组织人员对贷款企业进行库存核查,核实库贷挂钩情况,协助贷款银行进行贷后管理,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配合贷款银行追缴代偿资金等。

第六条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牵头综合协调,组织基金管理小组审议基金代偿事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督促地(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基金运行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归集自治区级财政出资,基金账户的日常核算,审核支付代偿资金,定期报告基金财务情况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负责监管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积极开展粮食收购信贷业务;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负责制定企业贷款基本条件,及时审批、投放贷款,指导督促其分支机构追缴基金代偿资金,在粮食收购期间按旬向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报送贷款审批、投放和回收等情况,确保有钱收粮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七条基金规模。基金规模8亿元,其中:自治区级财政出资4亿元,各地政府出资0.8亿元,企业出资3.2亿元(企业视实际资金需求可追加规模)。

第八条 基金账户。自治区财政厅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分账明细核算各级政府出资基金;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开设信用保证金专户,缴存企业出资部分。

第九条  基金利率。基金存款执行优惠利率。

第十条  基金归集。自治区级财政出资由自治区财政厅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各地政府出资由地(州、市)政府负责筹集。自治区级财政和各地政府出资统一缴存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企业出资缴存到贷款银行信用保证金专户。申请小麦收购贷款的企业按申请额度310%缴存基金,申请玉米、稻谷、大豆收购贷款的企业按申请额度10%15%缴存基金。企业缴存的基金必须是企业自有资金,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职工及社会集资、预收货款等非权益性资金出资。

第十一条  基金合作银行。基金合作银行为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为粮食收购贷款开通绿色通道,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坐支基金。

第十二条 基金利息。基金产生的利息包括:企业缴存资金产生的利息和政府出资产生的利息。企业缴存基金产生的利息归企业所有。政府出资产生的利息用于增加基金资本金,部分利息收入可用于基金管理性支出。

第十三条  基金终止。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有关政策规定,基金终止后,由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负责组织清算,按照各地政府出资份额退还。

第四章申请认定

第十四条  参与企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并依法履行向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义务。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申请参加信用保证基金的粮食企业以书面形式向当地贷款银行提交借款申请,同时填报《企业加入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申请表》(附件1)。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当地贷款银行受理企业申请后,及时收集企业相关材料,形成初步调查意见,逐级报有权审批行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审查企业的贷款准入条件。对于符合条件并同意受理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逐级给予受理银行书面答复,并确定出资基金的最高限额。

第十七条  资格确认。企业收到当地贷款银行书面答复意见后,提交当地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当地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当地基金管理小组审议,确认企业参与基金的资格。地(州、市)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向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报送确认参与基金企业的相关资料。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收到报送文件后,提交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复核。为防止发生卖粮难问题,防止出现收购空白点,保证一县一企,对以前年度参与基金且未使用基金代为偿还贷款的粮食收购企业继续保留资格。

第十八条  名单公示。经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复核通过的企业,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定期在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公示。

第十九条  签订协议。在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公示的企业与贷款银行地(州、市)支行、地(州、市)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签订信用保证基金合作管理协议(附件2)。

第二十条  认缴基金。企业按照不高于贷款银行确定的最高限额自主决定认缴数额,在签订三方协议后2个月内,将资金存入在贷款银行开设的信用保证基金专户。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贷款额度贷款银行可按企业实际缴存到位基金额度10—15倍发放市场化收购贷款,具体贷款放大倍数,由贷款银行根据企业信用评级、盈利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企业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为满足区域粮食收购贷款需求,防止发生卖粮难问题,对以前年度参与基金且未使用基金代为偿还贷款的企业可以按自身和对应的当地政府、自治区级财政三方出资总额作为基数,放大1015倍。其中在财政投入基金保持稳定的前提下,用于担保玉米、稻谷、大豆收购的贷款总额每年控制在40亿元以内,单户企业申请基金项下玉米、稻谷、大豆收购贷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亿元承担政府应急供应的企业优先给予贷款支持。

第二十二条 贷款利率。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年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符合优惠条件的,执行优惠利率。

第二十三条 贷款投放。参与企业利用信用保证基金增信取得的贷款,专项用于粮食收购。贷款银行应简化办贷手续,优化工作流程,及时审批发放贷款。贷款投放后5个工作日内向地(州、市)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报告。企业提前还贷的,贷款银行应及时受理,提前收回贷款。

第二十四条  贷后管理。地(州、市)基金管理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紧密合作、信息共享,加强企业增信贷款业务管理,配合贷款银行做好贷后监管,督导企业做到库贷相符、购贷销还、资金安全,保障区域内基金增信贷款业务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  风险防控。贷款银行要按照银行内部相关贷后管理制度对贷后资金实行封闭管理。要跟踪贷款使用,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纠正。要加强销货款管理,销货款必须回到企业贷款行的账户,对资金运行全过程实行封闭管理。在借款期限内,允许企业周转使用增信贷款,但到期必须收回贷款本息,切实做到粮走钱回。贷款银行与当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贷款企业的监管,降低基金的代偿风险。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可通过引入第三方监管的方式控制风险。鼓励贷款企业参与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第六章企业退出基金

第二十六条  退出条件。基金应保持相对稳定、持续运作。企业认缴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退还已认缴的基金。

(一)未通过银行授信,自行缴存基金的,可申请全额退还;

(二)通过银行授信,缴存基金后但未签订三方协议的,可申请全额退还;

(三)通过银行授信、签订三方协议并缴存基金后,未通过贷款审批或者通过审批后1个月内未贷款并提出退出申请的,可全额退还。

贷款银行收回企业全部贷款本息后,参与企业可按出资额及其产生的利息收回出资,也可将出资继续保留在账户,参与下一粮食年度的基金运作。

第二十七条  退出申请。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需向地(州、市)基金管理小组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三份),说明原因,申请退还金额。

第二十八条  退出审核。地(州、市)基金管理小组采取小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或者小组成员单位会签等形式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地(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贷款银行贷款分支机构公章,在5个工作日内将出资退还企业(如参与企业缴纳的基金部分用于清偿贷款,只能差额退还)。审核未通过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企业退出基金后,地(州、市)基金管理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七章代偿、追缴及损失认定

第二十九条  还贷通知。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贷款银行应向贷款企业送达归还贷款书面通知。企业确认到期日逾期90日仍无法足额归还贷款的,贷款银行应书面通知地(州、市)基金管理小组。符合展期条件的,经企业申请,贷款银行一般应予以展期。

第三十条  过渡代偿。企业贷款逾期90日后,贷款银行可向地(州、市)基金管理小组申请政府缴存基金过渡性代偿,并出具《代偿申请函》。地(州、市)基金管理小组开展代偿调查,对符合条件的,以地(州、市)基金管理小组正式文件(附调查报告)报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申请代偿。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收到代偿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最多可延长5个工作日。满足代偿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给予过渡性代偿。自治区财政厅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支付给贷款银行。申请过渡代偿资料包括:

(一)申请过渡代偿的正式文件;

(二)地(州、市)基金管理小组研究代偿事宜的会议纪要;

(三)调查报告(含企业贷款逾期情况);

(四)《贷款合同》;

(五)贷款逾期本息清单。

第三十一条  代偿顺序。先使用企业自身缴存的基金,再使用政府基金进行代偿。政府基金按自治区、各地(州、市)缴存份额的比例代偿。政府基金代偿的金额不超过扣除企业自身缴存基金后未还贷款本息的80%,剩余部分由贷款银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代偿的处理。贷款企业应足额向政府偿还基金代偿资金,按贷款银行加罚息标准承担代偿日至偿还日期间的利息费用。

第三十三条  资金追缴。使用基金代偿的,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地(州、市)基金管理小组组织县(市)有关部门全力配合贷款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追缴资金。追缴回的资金或者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按基金代偿时的比例偿还政府信用保证基金和贷款银行债权,原则上基金增信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四条  损失确认。贷款银行和地(州、市)基金管理小组在采取必要措施后,超过一年仍未能追缴回的部分(含应由被代偿企业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依据法院判决、清算组清算、债权人公告等方式确认损失。

第八章基金补充及奖惩机制

第三十五条 建立持续补充机制。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必要时根据基金损失情况,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级财政、各地政府补足出资,维持基金稳定。鼓励参与企业在1年期满后维持出资,参与下一年度基金运作。

第三十六条  奖惩机制。

(一)对当年未使用基金代为偿还贷款的企业,在以后约定期限内再申请基金增信贷款时,可适当放大贷款倍数。

(二)对当年使用基金代为偿还贷款的企业,地(州、市)基金管理小组将取消企业下一年度参与基金资格。

(三)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由贷款银行将企业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各级财政部门取消其享受各项财政补贴政策的资格。属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由地(州、市)基金管理小组建议其主管部门依党纪政纪严肃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地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金融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贷款银行要认真履行贷后粮食、资金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各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贷款银行承贷网点要针对贷款损失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上报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并对相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如辖区内出现两起或者两起以上企业贷款损失,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依据有关规定停止该地区增信贷款业务,并相应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五)对积极配合充实基金额度、基金额度增长比例较高的参与企业,贷款银行在支持其仓储设施、市场建设、信息化建设、产业发展、多种经营以及放大担保额度等方面,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前提下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六)对不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粮食政策规定,扰乱市场秩序,坑害粮农利益的企业,一经查实,地(州、市)基金管理小组取消其参与基金,地(州、市)基金管理小组应当在5日内向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报告,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在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公示。

(七)对于因贷款银行自身原因导致与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无效或者抵(质)押无效、存在串通变通恶意欺骗、违反本规程未落实担保事项等发生的经济损失,实际发放贷款额超过增信担保限额部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均不予代偿。

第九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基金核算。自治区财政厅应对政府缴存基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基金收支及其业务应与其他日常业务分开,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业务形成的一切收益和损失属于基金。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费。自治区和地(州、市)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管理基金产生的相关费用,从政府出资基金利息收入中开支。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统计汇总的各级基金管理费用申请资料审核后,据实结付。为追索基金代偿款启动诉讼程序而产生的诉讼费、执行费、评估鉴定费、拍卖费等费用从政府基金利息收入中据实支付,待追偿完成后再补入基金。

第三十九条  基金监督。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基金运作和财务核算实行审计监督,由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程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程自2024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1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操作规程》(新粮规〔20214号)同时废止。


企业加入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填表日期:                                                 单位:万吨、万元

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贷款行评定信用等级

占地面积(亩)

土地使用权性质

企业性质

有效仓容(万 吨)

加工能力(万吨/年)

加工企业

上年加工量

社会信用代码(工 商执照)编号

粮食收购是否已在当地粮

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

门报备

拟贷款额度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资质

企业注册资本

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比例(%)

拟认缴基金最

高限额

认缴基金资金来源

融资后资产负债率

近三年净利润

申请单位意见

贷款银行意见

地(州、市)基金管理办公室意见

本单位郑重承诺:自愿申请缴纳粮食收购贷款 信用保证基金,遵守基金管理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义务。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情况属实,符合贷款条件,同意授理并负责监管。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情况属实,同意申报并负责监管。

(公章)

负责人签字:

说明:本表一式五份,审核批准后, 企业、地(州、市) 及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贷款银行各留一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合作管理协议书(三方协议)

(参考模版)

甲方(参与企业):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贷款银行):

负责人:                        地址:

丙方(地州市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

负责人:                        地址:

第一条基金释义

甲乙丙三方一致认可本协议所约定的信用保证基金是指由政府适当出资,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缴存于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和贷款银行企业信用保证金专户,为粮食企业提供融资增信,专项用于防范小麦、玉米、稻谷、大豆市场化收购贷款风险的基金。基金代偿具有过渡性质。

第二条协议订立的目的与依据

为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规范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要求,经协议各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第三条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

1.自愿决定是否加入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

2.向乙方了解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等。

3.根据缴纳的基金额向乙方申请、使用增信贷款。

4.要求乙方对其提供的有关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在不高于乙方确定的最高限额内,自主决定认缴基金数额,获得利息收入。

6.符合《操作规程》规定退出条件的,甲方可申请退出基金。

7.未偿还的贷款本息逾期90天后,可由乙方申请使用基金进行适当过渡性代偿。

8.行使《操作规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甲方的义务:

1.履行《借款合同》按期足额向乙方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费用。

2.认可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相关规定。如违反相关规定,愿意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

3.保证借款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收购      小麦、玉米、稻谷、大豆,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或者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以及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的其他用途。

4.保证向乙方和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其他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

5.接受和配合乙方、丙方对其生产经营、粮食库存、财务状况、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6.乙方申请使用基金代偿时,优先使用甲方认缴的基金额代偿。使用政府出资基金代偿的,取消企业下一年度参与基金资格。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者以其资产向第三方抵押、质押。

8.履行《操作规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权利:

1.按照本行贷款条件和要求独立办贷。

2.对符合条件的甲方,贷款年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符合优惠条件的,执行优惠利率。

3.根据甲方信用评级、盈利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企业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贷款放大倍数。

4.按照乙方风控标准和审批程序,决定是否为甲方发放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以及要求甲方采取的其他风控措施。

5.对甲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粮食库存、借款的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6.按照本合同约定,直接从甲方账户上划收甲方应当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借款人其他应付费用。

7.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在甲方未偿还贷款本息逾期90天后,有权向丙方申请使用信用保证基金进行代偿。

8.行使《操作规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乙方的义务:

1.负责制定企业贷款基本条件,对符合条件及相关规定的企业及时审批、投放贷款,保证信贷资金供应。

2.按贷款合同有关约定,督促甲方及时归还贷款。甲方使用基金代偿时,乙方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追缴资金,包括收缴银行存款、变现其他货币性资产、强制通过乌鲁木齐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竞价销售库存粮食或者产成品、冻结政策性粮食保管费用补贴等。追缴回的资金按原基金代偿同比例退还。其他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3.在粮食收购期间,定期向地(州、市)基金管理小组报送贷款审批、投放和回收等情况。

4.承担政府应急供应的企业优先给予贷款支持。

5.对积极配合充实基金额度、基金额度增长比例较高的参与企业,乙方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6.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送达归还贷款书面通知。甲方确认到期日逾期90日仍无法足额归还贷款的,乙方应书面通知地(州、市)基金管理小组。符合展期条件的,经甲方申请,乙方一般应予以展期。

7.履行《操作规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丙方的权利:

1.审核企业参与基金资格,提交当地基金管理小组审议,并报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复议。

2.协调当地基金管理小组,定期组织人员对甲方进行库存核查,核实库贷挂钩情况。

3.协助乙方进行贷后管理。

4.核乙方提出的基金代偿申请,报送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

5.行使《操作规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丙方的义务:

1.负责同甲方和乙方签订合作管理协议。

2.期向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报告本地基金及贷款运行情况。

3.协助乙方进行贷后监管。

4.协调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配合乙方追缴代偿基金。

5.履行《操作规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基金额依甲方申请,经乙方和当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协商确定,确认甲方认缴基金额为    万元,向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报告。

甲方认缴的基金应为企业自有资金,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人资金、职工及社会集资、预收货款等非权益性资金,缴纳信用保证基金,并对认缴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基金缴存

本协议签订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认缴资金存入贷款银行企业信用保证金专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行号:            )。

第六条  贷款申报

在符合乙方贷款条件的前提下,甲方向乙方申请小麦收购贷款,乙方按贷款流程和规定及时申报、审批贷款。

第七条其他条款:

1.

2.

3.

4.

第八条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按《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协议各方共同协解决。

第十条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且甲方按照协议约定认缴资金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由甲乙丙三方、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参与企业):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贷款银行):                    (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丙方(地州市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公章或部门代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相关链接: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操作规程》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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