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操作规程》的政策解读

作者: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日期:2023-12-27 来源: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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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修订的背景

2018年,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小麦收储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823号)精神,我区建立了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用保证基金信用保证基金建立6年来,运行平稳,未发生一家企业代偿,全区123户粮食企业累计提供信贷资金365亿元,获得收购贷款贴息1.7亿元,支持收购小麦1445万吨,带动企业增效40多亿元有效地保障了全区小麦收购贷款资金需求,解决了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保障我区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实现了农民增收、企业受益、政府满意的多方共赢。

贯彻落实自治区“区内结余、供给国家”粮食工作方针,有效解决玉米、稻谷、大豆等其他粮食品种市场化收购资金供应问题,保障我区粮食市场稳定,充分发挥信用保证基金对我区粮食收购资金增信贷款作用,确保企业有钱收粮,保障种粮农民利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金融监管局新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等五部门联合对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

二、政策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更好服务粮食新方针,保障粮食安全的需要。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全会提出“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优化粮食生产布局,稳妥有序推动粮食增储、提升加工转化能力,稳定粮食产业链供应链,推动‘区内平衡、略有结余’向‘区内结余、供给国家’转变。积极扩大大豆、花生等油料作物种植面积,稳步提高油料生产能力”。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会议暨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会议提出“坚决扛起粮食安全政治责任,优化粮食生产布局和种植结构,增加粮食种植面积,实施粮食产能提升行动和以小麦、玉米为重点的粮食单产提升工程”。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要确保企业有钱收粮,服务保障好我区粮食市场化收购资金,更好地发挥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四两拨千金”的作用,亟待通过修订信用保证基金操作规程,将玉米、玉米、稻谷和大豆纳入基金支持范围。

二是更好保障玉米等粮食品种市场化收购资金的需要。随着我区玉米、大豆等粮食品种增产,为保障农民利益,及时兑付粮款,确保粮出手钱到手,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持续发挥市场化收购融资担保作用,支持粮食企业开展玉米、稻谷、大豆等收购加工销售,支持粮油产品保供稳市,牢牢守住“种粮卖得出”的底线

三是支持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粮食收购资金占用资金量大,粮食企业除收购小麦可以得到信用保证基金支持外,其他粮食品种的收购资金只能通过市场化融资获得。由于部分粮食购销企业经营效益低、包袱重,金融贷款成本较高,贷款难度较大致使企业资金不充足,影响产业高质量发展。基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呼吁,希望将玉米、稻谷、大豆等粮食品种纳入基金支持范围,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为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多资金支持。

、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基金操作规程》(修订稿)共十章四十条,较修订前章节没有变化,包括:总则,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基金筹集,申请认定,贷款管理,企业退出基金,代偿、追缴及损失认定,基金补充及奖惩机制,财务管理和附则。主要对其中的内容进行了部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扩大了基金支持粮食收购品种范围。将基金支持粮食收购品种从小麦,扩大到玉米稻谷和大豆。二是增加了重点保障原则。即基金优先支持主要口粮小麦收购贷款,满足小麦贷款需要后,可适当安排支持用于玉米、稻谷、大豆收购贷款。增加基金新支持收购品种的企业保证金缴存比例。申请玉米、稻谷、大豆收购贷款的企业按申请额度10%15%缴存基金。增加基金新支持收购品种的贷款额度。在财政投入基金保持稳定的前提下,用于担保玉米、稻谷、大豆收购的贷款总额每年控制在40亿元以内。单户企业申请基金项下玉米、稻谷、大豆收购贷款总额最高不得超2亿元基金政策有效期五年。将原《基金操作规程》第十三条“基金存续期暂定三年,期满后如需延长,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删除,同时将有效期定为五年。

四、政策条款解

1.什么是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

基金是指在全区范围内由政府适当出资,引导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缴存于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开设的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和贷款银行企业信用保证金专户,专门用于防范和缓释银行对缴存基金企业发放小麦、玉米、稻谷、大豆收购贷款所形成的信贷风险的引导性补偿资金。

2.基金运作坚持什么原则?

1)服务改革原则。全面服务于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大局和国家粮食安全发展战略,有效缓解市场化粮食收购资金问题。

2)政府主导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自愿、统一管理、封闭运行、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管理和运行基金。

3)互利共赢原则。有益于促进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落实,有益于政府“花小钱买机制”,有益于引导信贷资金入市,有益于粮食经营企业融资增信和银行防控贷款风险。

4)齐抓共管原则。实施当地政府领导下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管理,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负责监督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运作模式,推动政府、企业和银行共同管理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5)重点保障原则。基金优先支持主要口粮小麦收购贷款,满足小麦贷款需要后,可适当安排支持用于玉米、稻谷、大豆收购贷款。

3.基金组织领导体制是什么

成立自治区、地(州、市)两级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小组,由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财政部门、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局、农业发展银行为成员单位。各级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基金管理组织、协调工作。各级基金管理小组应当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4.各级基金管理小组有哪些职责?

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负责制定管理操作规程,以联席会议形式研究重大事项、解决重大问题,提出调整、补充基金额度建议,负责基金运行管理,复核参与基金企业名单,同意政府出资基金代偿事宜,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基金运行情况等。各地(州、市)基金管理小组负责归集上缴当地政府出资基金,确定参与基金企业名单,受理基金退出和审核代偿申请,定期组织人员对贷款企业进行库存核查,核实库贷挂钩情况,协助贷款银行进行贷后管理,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配合贷款银行追缴代偿资金等。

5.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是什么?

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牵头综合协调,组织基金管理小组审议基金代偿事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督促地(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基金运行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归集自治区级财政出资,基金账户的日常核算,审核支付代偿资金,定期报告基金财务情况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负责监管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积极开展粮食收购信贷业务;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负责制定企业贷款基本条件,及时审批、投放贷款,指导督促其分支机构追缴基金代偿资金,在粮食收购期间按旬向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报送贷款审批、投放和回收等情况,确保“有钱收粮”。

6.基金规模多少

基金规模8亿元,其中:自治区财政出资4亿元,地方政府出资0.8亿元,企业出资3.2亿元(企业视实际资金需求可追加规模)。

7.基金账户如何开设?

自治区财政厅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分账明细核算各级政府出资基金;企业在贷款银行开设信用保证金专户,缴存企业出资部分。

8.基金如何归集?

自治区级财政出资由自治区财政厅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各地政府出资由地(州、市)政府负责筹集。自治区级财政和各地政府出资统一缴存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企业出资缴存到贷款银行信用保证金专户。申请小麦收购贷款的企业按申请额度3—10%缴存基金,申请玉米、稻谷、大豆收购贷款的企业按申请额度10%—15%缴存基金。企业缴存的基金必须是企业自有资金,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职工及社会集资、预收货款等非权益性资金出资。

9.基金合作银行是哪家?

基金合作银行为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

10.基金产生的利息怎么办

基金产生的利息包括:企业缴存资金产生的利息和政府出资产生的利息。企业缴存基金产生的利息归企业所有。政府出资产生的利息用于增加基金资本金,部分利息收入可用于基金管理性支出。

11.基金怎么清算?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有关政策规定,基金终止后,由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负责组织清算,按照各地政府出资份额退还。

12.如何申请基金支持?

企业申请。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并依法履行向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义务的企业都可以申请。

申请参加信用保证基金的粮食企业以书面形式向当地贷款银行提交借款申请,同时填报《企业加入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申请表》。

资格审查。当地贷款银行受理企业申请后,及时收集企业相关材料,形成初步调查意见,逐级报有权审批行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审查企业的贷款准入条件。对于符合条件并同意受理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逐级给予受理银行书面答复,并确定出资基金的最高限额。

资格确认。企业收到当地贷款银行书面答复意见后,提交当地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当地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当地基金管理小组审议,确认企业参与基金的资格。地(州、市)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向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报送确认参与基金企业的相关资料。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收到报送文件后,提交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复核。为防止发生“卖粮难”问题,防止出现收购“空白点”,保证“一县一企”,对以前年度参与基金且未使用基金代为偿还贷款的粮食收购企业继续保留资格。

名单公示。经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复核通过的企业,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定期在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公示。

13.企业如何认缴基金

签订协议。在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公示的企业与贷款银行地(州、市)支行、地(州、市)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签订信用保证基金合作管理协议。

认缴基金。企业按照不高于贷款银行确定的最高限额自主决定认缴数额,在签订三方协议后2个月内,将资金存入在贷款银行开设的信用保证基金专户。

14.基金贷款额度多少

贷款银行可按企业实际缴存到位基金额度10—15倍发放市场化收购贷款,具体贷款放大倍数,由贷款银行根据企业信用评级、盈利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企业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为满足区域粮食收购贷款需求,防止发生“卖粮难”问题,对以前年度参与基金且未使用基金代为偿还贷款的企业可以按自身和对应的当地政府、自治区级财政三方出资总额作为基数,放大10—15倍。其中在财政投入基金保持稳定的前提下,用于担保玉米、稻谷、大豆收购的贷款总额每年控制在40亿元以内,单户企业申请基金项下玉米、稻谷、大豆收购贷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亿元。承担政府应急供应的企业优先给予贷款支持。

15.基金贷款利率多少

贷款年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符合优惠条件的,执行优惠利率。

16.基金贷款如何发放与归还

参与企业利用信用保证基金增信取得的贷款,专项用于粮食收购。贷款银行应简化办贷手续,优化工作流程,及时审批发放贷款。贷款投放后5个工作日内向地(州、市)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报告。企业提前还贷的,贷款银行应及时受理,提前收回贷款。

17.如何开展贷后管理?

地(州、市)基金管理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紧密合作、信息共享,加强企业增信贷款业务管理,配合贷款银行做好贷后监管,督导企业做到库贷相符、购贷销还、资金安全,保障区域内基金增信贷款业务安全运行。

18.如何防控贷款风险?

贷款银行要按照银行内部相关贷后管理制度对贷后资金实行封闭管理。要跟踪贷款使用,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纠正。要加强销货款管理,销货款必须回到企业贷款行的账户,对资金运行全过程实行封闭管理。在借款期限内,允许企业周转使用增信贷款,但到期必须收回贷款本息,切实做到粮走钱回。贷款银行与当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贷款企业的监管,降低基金的代偿风险。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可通过引入第三方监管的方式控制风险。鼓励贷款企业参与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19.企业如何退出基金?

退出条件。基金应保持相对稳定、持续运作。企业认缴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退还已认缴的基金。

1)未通过银行授信,自行缴存基金的,可申请全额退还;(2通过银行授信,缴存基金后但未签订三方协议的,可申请全额退还;(3)通过银行授信、签订三方协议并缴存基金后,未通过贷款审批或者通过审批后1个月内未贷款并提出退出申请的,可全额退还。

贷款银行收回企业全部贷款本息后,参与企业可按出资额及其产生的利息收回出资,也可将出资继续保留在账户,参与下一粮食年度的基金运作。

退出申请。退出申请。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需向地(州、市)基金管理小组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三份),说明原因,申请退还金额。

退出审核。(州、市)基金管理小组采取小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或者小组成员单位会签等形式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地(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贷款银行贷款分支机构公章,在5个工作日内将出资退还企业(如参与企业缴纳的基金部分用于清偿贷款,只能差额退还)。审核未通过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企业退出基金后,地(州、市)基金管理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报告。

20.基金代偿坚持原则是什么?

农业发展银行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由信用保证基金适当进行过渡性代偿。

21.企业无法足额及时归还贷款农发行应如何处理

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贷款银行应向贷款企业送达归还贷款书面通知。企业确认到期日逾期90日仍无法足额归还贷款的,贷款银行应书面通知地(州、市)基金管理小组。符合展期条件的,经企业申请,贷款银行一般应予以展期。

22.什么条件下可以启动代偿?

企业贷款逾期90日后,贷款银行可向地(州、市)基金管理小组申请政府缴存基金过渡性代偿,并出具《代偿申请函》。地(州、市)基金管理小组开展代偿调查,对符合条件的,以地(州、市)基金管理小组正式文件(附调查报告)报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申请代偿。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收到代偿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最多可延长5个工作日。满足代偿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给予过渡性代偿。自治区财政厅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支付给贷款银行。

23.基金的代偿顺序是什么?

先使用企业自身缴存的基金,再使用政府基金进行代偿。政府基金按自治区、各地(州、市)缴存份额的比例代偿。政府基金代偿的金额不超过扣除企业自身缴存基金后未还贷款本息的80%,剩余部分由贷款银行承担。

24.如何进行代偿资金追缴?

使用基金代偿的,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地(州、市)基金管理小组组织县(市)有关部门全力配合贷款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追缴资金。追缴回的资金或者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按基金代偿时的比例偿还政府信用保证基金和贷款银行债权,原则上基金增信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5.奖惩机制如何?

1)对当年未使用基金代为偿还贷款的企业,在以后约定期限内再申请基金增信贷款时,可适当放大贷款倍数。

2)对当年使用基金代为偿还贷款的企业,地(州、市)基金管理小组将取消企业下一年度参与基金资格。

3)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由贷款银行将企业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各级财政部门取消其享受各项财政补贴政策的资格。属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由地(州、市)基金管理小组建议其主管部门依党纪政纪严肃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各地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金融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贷款银行要认真履行贷后粮食、资金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各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贷款银行承贷网点要针对贷款损失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上报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并对相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如辖区内出现两起或者两起以上企业贷款损失,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依据有关规定停止该地区增信贷款业务,并相应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5)对积极配合充实基金额度、基金额度增长比例较高的参与企业,贷款银行在支持其仓储设施、市场建设、信息化建设、产业发展、多种经营以及放大担保额度等方面,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前提下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6)对不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粮食政策规定,扰乱市场秩序,坑害粮农利益的企业,一经查实,地(州、市)基金管理小组取消其参与基金,地(州、市)基金管理小组应当在5日内向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报告,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在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公示。

7)对于因贷款银行自身原因导致与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无效或者抵(质)押无效、存在串通变通恶意欺骗、违反本规程未落实担保事项等发生的经济损失,实际发放贷款额超过增信担保限额部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均不予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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