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0年自治区小麦收购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日期:2020-06-06 来源: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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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粮粮20204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自治区小麦收购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各单位要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前提下,围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小麦收储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823号)精神,统筹做好今年全区夏粮收购和粮油市场保供稳价各项工作,在抓好小麦市场化购销的同时,密切关注价格走势,按照预案要求,加强市场监测,严格预案启动条件,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6月5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2020年自治区小麦收购应急预案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新形势下,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小麦收储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823号)精神,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六部门印发的《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粮发20189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指示精神,聚焦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在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不断深化小麦收储制度改革,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守住不发生大面积“卖粮难”底线。

第二条  基本原则。坚持继续深化市场化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粮食价格市场形成机制,鼓励和支持多元主体入市收购,构建公平有序的小麦收购市场竞争机制;坚持保护农民利益。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稳定市场价格,保障种粮农民基本收益;坚持优质优价。实行差别化的应急收购价格,鼓励分品种、分等级收储和交易,引导优质粮食生产,促进粮食产业提质增效;坚持区域发展一体化。将兵团纳入自治区应急托市收购范围,保障兵团农工种粮基本收益;坚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以问题为导向,统筹解决好生产、收储、加工和流通等环节问题,实现集中收储、均衡销售,保证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平稳。

第三条  执行主体。本预案执行主体为受委托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具体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粮权归属。按照本预案组织收购并经过验收确认的小麦粮权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未经批准,各地人民政府和各承储企业不得擅自销售、动用或抵(质)押。

第五条  执行区域和时限。本预案执行区域为各地(州、市)以及兵团各师,执行时间610日至831日。特殊情况,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第六条  启动条件和流程。在收购规定期间,当监测小麦市场价格持续3天低于自治区公布的小麦应急收购价时,由地(州、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政府(行署)审核同意后,上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复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向有关地(州、市)下达启动预案通知。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请时间不超过2天。当该区域小麦市场价格回升至应急收购价时,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通知相关地(州、市)停止执行预案。预案执行期间,停止国家临时存储小麦竞价销售。

第七条  收购价格。执行预案的小麦应急收购价是指承担自治区小麦应急收购任务的委托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小麦的到库价,标准品以三等小麦为基础,冬小麦每公斤2.30元、春小麦每公斤2.15相邻等级差按每公斤0.04元执行,与2019年保持一致。非标准品小麦收购价的具体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质量要求。执行预案收购小麦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51-2008,为三等以上小麦(含三等)。

第九条  收储库点资格条件。参与本预案收购的受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具有《粮食收购许可证》,在市场监督部门依法登记注册;2.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确定);3.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储设施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要求,单个收储库点空仓容合计不少于2500吨,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机械通风设备、电子测温系统、检化验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和人员;4.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规定,具备相应的质量检验和安全储粮条件,具备相关消防设施设备,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无消防隐患,须提供当地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出具的安全储粮证明;5.企业信用及资产状况良好,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6.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条  分类储存。收购小麦应做到分品种、分等级专仓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不同年份粮食混存,原则不得露天储存。

第十一条  资金保障。执行本预案的小麦收购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按照政策性粮食收购贷款条件予以全额保障。委托收储库点收购应急收购价小麦所需贷款(含每公斤0.05元收购费用,计入成本),由受委托收储企业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各地农业发展银行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投放贷款,保证收购资金供应,防止出现“打白条”。各地要严格收购资金管理,严禁将收购贷款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确定收购库点。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和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原则,合理确定自治区小麦应急收购委托收储库点,以县(市)为单位,每个县(市)内委托收储库点可利用仓容总量应与辖区预计应急收购价收购小麦数量相匹配。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提前将委托收储库点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预案启动前,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授权相关地(州、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受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收购政策和责任要求等,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按照10/吨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地(州、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设立履约保证金专户,未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各地一律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各委托收储库点统一使用国家税务部门规范的收购票据。

第十三条  严格政策规定。各委托收储库点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执行应急收购价的小麦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要严格执行国家小麦质量标准,按质论价,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它款项,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收购企业要依据农民交售小麦的实际情况,当场如实填写统一规范的收购凭证,凭证所列数量、等级、水分、杂质、单价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并妥善保存备查,作为出库销售的依据,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

第十四条  信息报送。预案执行期间,各地(州、市)要按规定向自治区报送应急收购价小麦收购数量、均价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每5日将情况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

第十五条  验收和管理。地(州、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对应急收购价小麦数量、质量及时进行预验,并对预验结果负责。坚持边收购边验收,满一库验一库,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不能纳入应急收购价收购范围。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新疆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各地预验合格的应急收购价收购入库小麦数量、质量及时组织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验收检验费用按采样样品代表的数量计费。对验收合格的,要规范建立委托收储库点应急收购价小麦数量、质量档案,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授权相关地(州、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收储库点签订委托代储保管合同,明确小麦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销售的依据,当地农业发展银行、财政局要作为监管单位在合同上签章;对验收不合格的(入库小麦数量、质量指标与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标注不符,入库小麦质量不符合国标要求),及时核减应急收购价小麦进度和库存统计等数据,扣回相应费用利息补贴,由企业自行销售处理并承担相关损失,及时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新疆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要将委托收储库点应急收购价小麦验收结果,于本预案执行期结束后1个月内汇总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对于有购买陈粮冒充新粮或就地划转本库粮食套取费用补贴等违规行为的委托收储库点,一经发现,要将其收购的小麦全部退出,由地(州、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和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共同负责追回粮款归还贷款,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取消其收购资格,收回不当得利上交自治区财政,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承担审核验收的新疆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在验收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以上工作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公开销售。应急收购价小麦收购执行期结束后,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共同委托乌鲁木齐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尽快公开竞价销售,保质保量销售完毕。销售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由自治区财政分担70%,承储企业分担30%

第十八条  财政补贴。验收合格的应急收购价小麦保管费用和贷款利息由自治区财政补贴,自收购入库之日起,给予仓储保管费用每年每公斤0.10元补贴,银行贷款利息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补贴。

第十九条  市场监测。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健全完善小麦价格监测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全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重点面粉加工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城乡农贸市场和规模超市的粮食价格监测点,坚持定期监测,及时研判分析,准确把握市场价格动态。结合小麦商品量和农户余粮情况,及时开展调研调度,全面掌握收购进度。

第二十条  职责分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小麦应急收购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监督指导各地(州、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市场价格监测工作,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受委托企业积极入市收购;自治区财政厅做好年度财政预算,负责按季拨付应急收购价收储小麦仓储保管费和银行贷款利息财政补贴以及竞价销售价差等补贴;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负责落实收购贷款;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粮食收购、销售市场监管。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安全稳定,加强市场监管、协调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抓好预案的落实。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兵团小麦应急收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与所在地(州、市)共同按程序申请启动预案,共同做好应急收购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粮粮〔2020〕47号-关于印发《2020年自治区小麦收购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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