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有关规定,现制定大清查质量检查方法如下:一、组织实施
自查阶段和普查阶段,库存粮食质量清查的扦样、检验以及清查结果汇总分析、审核报送等组织协调工作由省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国家抽查阶段,库存粮食扦样检验组织实施由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
二、清查内容
检查政策性库存粮食(以下简称“库存粮食”)的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是否符合相应标准要求或国家及地方相关文件的规定,其综合评价依次用质量达标率、储存品质宜存率与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样品合格率表示。
自查、普查阶段库存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品种检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具体项目,按照国家抽查阶段的检验项目执行;检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样品比例按样品总份数的10%左右掌握,各市(地)检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样品的份数及品种,其分配原则由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确定,具体样品按照兼顾不同粮食品种、粮食性质、生产年限(或入库时间)和随机抽取原则确定;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检验任务原则上由省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级监测中心”)承担。
政策性成品粮是否开展扦样检验以及检查范围、检查品种、检验项目均由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确定。
三、清查方式
质量清查过程中要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的原则,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发现板结、发霉、发热等粮情异常的要单独扦样检验,单独记录,单独评价。
(一)自查、普查阶段扦样检验工作安排。自查和普查阶段的扦样检验应融合进行(以下简称“融合方式”,即将自查阶段与普查阶段合并),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可在自查阶段,单独组织扦样检验工作。采取全省统一抽调人员、混合编组、本地回避的方式,对辖区内纳入清查范围内的粮食承储企业(含分库区)的库存粮食进行逐仓(货位)扦样,企业应派人协助扦样。检验要充分发挥各级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的作用,委托辖区内符合要求的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任务,对于本省检验能力不足的,可委托外省的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任务;检验方式可实行分区域跨市异地检验或集中检验;各省要根据本省专业粮食检验机构的布局及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好承检机构的检验任务。
为保证扦样与检验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样品实行信息化自动编号与手工编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验数据汇总分析等工作首选信息化,必要时辅以人工分析汇总。
各省按照防拆换、防破损、防霉变和易记录、易转运、易信息化的原则,统一印制和发放样品扦样袋、封条,以及《全国政策性粮食质量大清查扦样登记表》(以下简称《扦样登记表》)等扦样用品。样品扦样袋的印制要求由本次负责大清查信息化工作的软件设计公司提出。
(二)国家抽查阶段扦样检验工作安排。扦样人员由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从全国抽调,抽查省份派员协助;抽查扦样比例按不低于所到抽查企业库存粮食数量的10%掌握,扦取的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或集中检验,具体承检机构以及检验项目等由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确定。
四、前期准备阶段
各省应按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总体安排,做好质量大清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建立《政策性粮食质量大清查专业检验机构名录》(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名录》)。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拟承担本次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的专业人员、检验场所及样品存放场地、检验条件与检验能力、质量控制、扦样能力以及是否承担过政策性粮食检验任务等方面情况进行现场考评,考评合格者纳入《检验机构名录》,并及时公布,以便于统筹安排检验任务;同时要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和监督机制,对因检验技术人员变动以及检验能力下降等原因,无力承担本次政策性粮食检验的机构应及时退出《检验机构名录》,并予以适时更新。《检验机构名录》要报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
(二)制定库存粮食质量清查实施方案。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应指定专门处室具体制定库存粮食扦样检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须报经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审定后组织实施。
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是按照第三方扦样和检验要求,本着交叉回避的原则,统筹考虑扦样人员编组和检验机构检验任务;二是确定样品人工编号规则,以市(地)为单元,制定分地区的样品编号规则;指定省级具体负责质量扦样检验工作的联系人(至少2名),并公布联系方式;三是明确扦样人员的选用条件与抽调人数、扦样人员的责任与扦样纪律以及应准备(或要求携带)的扦样用品(如红外测距仪、执法记录仪、充电宝、电脑、记号笔、扦样工作底稿等),制定扦样人员技术培训计划,确保规范扦样;四是根据预计的扦样数量和库点分布,制定扦样、集并和转送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五是拟承担样品检验的机构与检验项目,以及检验结果汇总、分析报送、分级审核责任单位的安排计划;六是检验人员分级培训以及检验结果仲裁检验安排;七是质量检查用车以及相关人员住宿安排;八是质量检查费用预算与支付方式;九是扦样检验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明确技术支持单位。原则上各省级监测中心作为本次质量检查的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提供扦样与检验的技术支持和指导,承担扦样与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负责收集和整理本省粮食质量管理的相关文件和粮食安全储存水分的有关规定,一是报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确认和备案,二是提供给确定承担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作为检验判定依据,三是报送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
(四)做好准备工作。被检查单位应准备好采样所需的扦样工具、辅助人员、接电线、货位明细表及分布图、自查阶段实物底稿、转运袋等。承担检验任务的机构要提前做好样品接收、保存、检验场地、仪器设备、药剂、样品编号等准备工作,对检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指定专人负责检验数据的审核与录入、汇总分析以及上报工作。样品信息和检验数据录入人员应熟练掌握本次库存粮食质量大清查所用软件的使用方法。
软件开发公司要负责软件成熟度确认及操作培训,并明确技术服务人员及联系方式。
五、扦样与送样
(一)融合方式检查阶段。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按照本方案融合方式的扦样要求,根据普查阶段截止时点和扦样工作量、送样和检验以及检验结果汇总与审核的时长,倒排扦样启动时间,统一部署实施对辖区内纳入清查范围内的粮食承储企业的库存粮食(含分库区)进行逐仓(货位)扦样,建立逐仓(货位)的质量档案。扦样时要突出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问题多发地区的质量检查,对易发生质量变化的重点区域以及发现质量异常的部位应单独扦样。
扦样人员在完成所到承储企业的扦样工作后,要对扦取的样品进行登统,形成该承储企业全部样品的《全国政策性粮食质量大清查样品登统表》(以下简称《样品登统表》),该表一式二份,一份送市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一份随样品送承检机构。
扦取的样品原则上应以市(地)为单位进行集并和转送(个别相对送样地点较近的地区也可以县级为单位)。市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安排专人负责对照《样品登记表》审核与录入原始信息,对集并样品逐一清点核对,对各承储企业的《样品登统表》进行审核、汇总,汇总表报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根据实施方案和送样要求,将样品及时转送至本省库存粮食质量清查确定的承检机构检验。
(二)国家抽查阶段。国家抽查组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扦样,抽查省份派员配合实施;省级监测中心负责对扦取的样品进行清点核对,填写《样品登统表》。扦样比例按不低于抽查企业库存量的10%掌握,企业有分库区的也按相应比例进行扦样。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或集中检验,委托省级监测中心承担。
(三)样品扦取。各阶段的扦样按照《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和《关于〈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质检办便函〔201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扦样时采取必要有效措施确保扦取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根据本次库存粮食大清查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补充规定如下:
1.散装粮食扦样。大型房式仓和圆仓原则上均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每增加2000吨应增加一个检验单位,按区、按层、按点,先下后上逐层扦样。在每一检验单位对应的扦样点扦样中,从同一类型、同一位置扦样点的不同层点扦取的样品量应相等(每个扦样点约0.5公斤,两个区的共用点加倍),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小型仓房、货位(含钢筋囤)可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情况下,以代表数量不超过2000吨为原则,按权重比例从各仓房扦取适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不能合并扦样的,应分别扦样。
房式仓分区设点扦样中,中心点扦样点质量与四角点的扦样质量总和的比例为1:1;圆仓(浅圆仓、砖圆仓、立筒仓)内圆点与其他点(含外圆点和中心点)的单点扦样质量比为2:1,全部扦样点样品混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为减少扦样工作量,圆仓采用4区布点时,采用外圆点A1、A2、A3及内圆点B1、B3,中心点共6个点扦样。
本次粮食质量大清查散装粮扦样补充规定:
以发现问题及兼顾样品代表数量为原则,每个扦样区域的扦样点数量不变,扦样点位置应避开原有规定的扦样点,扦样人员可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扦样点,然后按点按层实施扦样。
对于储存量2000吨(含)以下的仓房(货位,下同),以原有扦样点为中心2米半径范围内的任意点随机设置扦样点;对于2000吨~4000吨(含)的仓房,以原有扦样点为中心3米半径范围内的任意点随机设置扦样点;对于4000吨~8000吨(含)的仓房,以原有扦样点为中心4米半径范围内的任意点随机设置扦样点;对于8000吨以上的仓房,以原有扦样点为中心5米半径范围内的任意点随机设置扦样点。
2.包装粮食扦样。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情况下,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扦样。扦样点的布置应以确保人身安全和尽量避免破坏既有储粮形态为前提,在粮包质量分布很不均匀的情况下,可以翻包打井,扦取中层样品;如翻包打井确有困难,可在粮垛边缘和上层设点扦样。各点扦取的等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特殊情况:正在实施熏蒸、拍卖(包括定向销售)出库和轮换出库、入库的仓房无法实施扦样的,暂不安排扦样,其中对正在实施熏蒸的粮食要查验熏蒸记录并做好登记,指定专门机构实时监督,散气后严格按本次大清查要求实施补扦;对轮换入库的,待平仓后按上述要求实施补扦。拟实施气调储粮和薄膜密闭的仓房,应视情况暂缓实施,给库存质量大清查留有扦样时间;已经实施的,应视情况扦样。上述情况,凡是未能扦样的粮食货位,均需在扦样软件中标注登记,同时扦样组长要指定专人对以上情况整理后形成书面材料一式两份,经企业代表和扦样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分别报送市级和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
3.样品份数、分样与封样要求。为减少扦样作业时间,样品为一式两份,两份样品原则上均送承检机构检验和留存备检。每份样品扦样量:小麦、玉米不少于2千克,稻谷、大豆不少于1千克。
扦取的样品应在扦样仓房(货位)进行现场分样(可用“四分法),经扦样人和承储企业代表签字认可后加贴封口条封样,按本省的统一要求进行人工编号,并在样品袋上予以标注。样品袋中应放入该样品的唯一人工编号条。样品在封样前不得离开扦样人员的视线。
样品封样后,扦样人员应将检验样品和备检样品分别装入转运袋中,并在转运袋上注明“检验样品”或“备检样品”以及样品人工编号的起止号和样品个数,以便于样品的核对与检验。转运袋由承储企业准备。
对于库存粮食的检验项目分别由不同检验机构承担的,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统筹安排好样品的转送工作,尤其是随机抽查安排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验的样品。
4.样品信息填写。扦样人员须按照本次质量大清查信息化要求,在APP上录入信息并现场填写《扦样登记表》,绘制扦样布点图,准确记录扦样点的位置,样品的品种、代表数量、储粮性质、产地(或调出地)及收获年度(或入库时间)、标称的入库质量等级、上层粮温等原始信息以及当地安全储存水分,表中无填写内容的空格以斜杠填充,所填信息须由扦样人和被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扦样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交企业所在地市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用于样品的清点核对与登统、汇总分析),一份交企业所在地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
(四)样品传递与汇总。自查、普查和抽查阶段,扦取的样品应按要求安排专人专车(或通过符合样品运送要求的快递渠道)将样品及时运送到指定的承检机构。样品运送和传递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样品包装完好,防止雨淋,避免高温和光照,尽量缩短在途时间,确保样品在传送和保管期间不发生质量异常变化。待检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保存。备检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保存至大清查工作结束。
(五)样品接收。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样品包装和封口条有无破损,样品在运送和传递过程中是否受到雨淋、污染和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编号与《样品登统表》是否相符,并填写样品签收单。承检机构在接收完样品两小时内将样品接收情况报告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样品接收后应及时检验。
六、检验与判定
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可根据辖区内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布局、检验能力、场地条件等情况,统筹安排样品的检验工作,样品检验可采取跨市异地交叉检验,或分区域集中会检等方式。对于大型房式仓、圆仓等一个货位粮食数量超过2000吨的,原则上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以同一货位各检验单位检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货位整体评价结果(限于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
(一)粮食质量检验与判定
1.检验的主要质量指标
稻谷:色泽气味、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水分、黄粒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