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举报案件受理和核查指引

作者: 日期:2018-12-12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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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做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期间的举报案件受理、核查、处置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建立举报受理工作机制
 

1.公布举报电话。地方各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组织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办公场所、辖区内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显著位置,公布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电话(以下简称“12325热线”)及网络举报平台和微信公众号,并通过媒体网络报道、张贴宣传海报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方便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受理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工作责任制度。
 

2.快速处理举报。大清查期间,对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和12325热线受理的举报案件,建立快速处理机制,一般按属地原则转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在办结期限内处理到位。地方各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转办的举报,也要限定办理期限,即接即办,快速办理,按期办结。对直接收到的实名举报案件,由本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派出案件核查组或委托下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派出案件核查组进行核查。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粮食流通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暂行办法》(国粮检〔2016〕182号)及时移交处理。对直接收到的匿名举报,要认真分析举报线索,对线索具体明确、反映问题重大的,要及时进行立案调查。
 

3.实行案件核查反馈制度。采取面对面、电话回复、书面告知等方式,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实名举报必须反馈办理结果。
 

二、依法开展案件核查
 

1.成立案件核查组。地方各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成立专门的案件核查组,负责对12325热线转办的举报案件及大清查各阶段收到的信访举报案件进行核查;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对重大案件进行审理;对涉及违法的重大案件,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处理意见合法合规。案件核查组组长原则上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业务处(科、股)负责人担任,抽调粮食库存实物、账务、质量检查专业人员组成。
 

2.严格核查程序。按照案件核查工作程序开展立案调查、案件审理、处理处分等工作。对受理的举报案件,地方各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不得推脱,要认真进行调查取证,形成规范的案件核查报告和完整的证据链条,立卷立档。原则上,受理的案件要在限定的办理期限内办结。一般案件的办理结果要由案件核查组报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复核,重大案件要由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做到程序规范、证据确凿,依法做出处理决定。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和听证工作办法,确保案件核查工作公开、公正、透明。案件办结后,要形成单独的核查报告,经本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审签后向上级报告。
 

3.加强案件核查指导。要加强案件核查工作的层级监督和业务指导,通过专门业务培训、案卷审核、现场督导检查等措施,提高案件核查人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水平,增强案件核查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掌握案件核查程序和方法,使大清查期间办理的案件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三、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在大清查工作中,要对举报受理和案件核查工作进行专门部署,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定期开展督导调研,听取案件核查情况汇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2.规范管理。要规范举报受理和案件调查、审理、结案等工作流程,妥善保管案件档案,扎实做好案件核查工作。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期间建立案件通报制度,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及时汇总本辖区范围的案件办理情况,并将须通报的案件报送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
 

3.定期分析报告。建立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在大清查期间,各省(区、市)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每月统计本地举报受理和案件核查工作情况,对重大案件和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交办的案件要及时汇报案件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4.加强保密管理。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做好保密工作,案件资料和案情信息仅限于案件审理委员会、案件核查组、案件查办人员等相关人员查阅知晓,严禁向被举报人、单位及无关人员泄露举报线索和举报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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