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1日

关于印发《自治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指导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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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理员 日期:2019-04-19 来源: 管理员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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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指导工作方案》的通知

伊犁州、各地(州、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协调小组协调小组:

《自治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指导工作方案》经49日上午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协调小组

2019410

自治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指导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粮食〔2019247) 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粮检〔201946)要求,自治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大清查协调小组”)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安排

指导工作主要安排在自查阶段和普查阶段。

在自查阶段,由地(州、市)、县(市)级大清查协调小组按照在地原则和全覆盖要求,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所有承储企业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指导企业自查,既可采取地、县级组成联合指导组进行指导,也可采取地、县级划分企业分别指导。联合指导由地(州、市)级大清查协调小组统筹指导力量,分组对辖区内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逐一指导;分别指导由地(州、市)级大清查协调小组统一分配地、县指导企业名单,避免重复指导和指导遗漏。自查指导要与企业自查工作同步进行,不得延迟;要把宣讲解读大清查重要意义和政策规定贯穿始终,及时答复企业自查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企业不按要求进行自查等行为,着重发现粮食库存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自治区联合指导组随机对地、县级指导工作开展情况和企业自查工作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在普查阶段,自治区级联合指导组对每地(州、市)至少指导4个承储库点(包括中央和地方事权粮食承储库点),并按照大清查检查方法和工作指引,对其中至少2个承储库点开展具体检查。地(州、市)级大清查协调小组也要对本地普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防止层层指导、重复指导。

二、指导内容

(一)地(州、市)、县(市)指导组对企业自查的指导。指导企业在依规检查、科学检查、彻底检查等方面的落实情况,对企业自查工作质量和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检查评价。一是人员安排、检查器具配备、账务和报表资料整理、货位平整等准备工作是否到位。二是工作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按照大清查检查方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企业自查各环节的具体工作。三是工作资料是否完整,是否按照大清查检查要求认真填写各环节自查底稿和汇总表,并签字盖章,原始记录是否完整并妥善保管、留底备查。四是自查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建立了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大清查自查工作组、制定详细的自查工作方案、明确自查人员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是否建立自查问题台账和整改台账,整改措施是否落实。

自治区联合指导组对照上述指导内容,随机对地、县级指导工作开展情况和企业自查工作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二)自治区联合指导组对普查工作的指导。普查阶段指导工作要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政策性粮食的数量和质量,加大清查力度和重大问题线索的核查力度。一是普查工作组织形式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要求,是否依据自治区普查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优化细化本级普查实施方案。二是普查组是否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方式,择优安排落实实物、账务、统计、信贷等专业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市)的检查;中央事权粮食和地方事权粮食普查是否相互安排检查人员参加。三是是否按照要求对普查人员进行动员培训。四是工作资料是否完整。是否按照大清查检查要求认真填写各环节普查底稿和汇总表;工作底稿的各环节原始记录是否完整并妥善保管、留底备查;工作表格是否严格按规定执行签字盖章程序。五是工作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建立了普查工作机制、责任追究制度和普查工作组组长负责制,“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检查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建立普查问题台账和整改台账,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地(州、市)级指导组对照上述指导内容,随机对本地普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三)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开展层级检查。一是指导工作的组织领导。地(州、市)、县(市)是否建立本级指导工作组,落实指导工作责任和分工。二是指导工作的组织实施。地、县级大清查协调小组是否有效组织开展指导工作,是否对纳入清查范围的在地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自查开展全覆盖指导,是否填写指导工作表格和台账,工作是否留痕。三是指导工作的结果成效。是否通过指导促进企业自查、地(州、市)级普查工作按照时间节点要求规范有效地完成各环节清查工作;是否通过指导发现企业自查、地(州、市)级普查环节存在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是否及时总结、通报指导工作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大清查协调小组报送信息和工作简报。

三、组织实施

各级指导工作由本级大清查协调小组统筹组织,具体工作由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农业农村、统计、农发行、中储粮等部门共同完成,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和要求。

自治区大清查协调小组共成立6个联合工作组,分别是:联合指导一组、联合指导二组、联合指导三组、联合指导四组、案件核查组和技术服务组。

联合指导组职责:随机指导地(州、市)、县(市)指导工作开展情况、企业自查情况;分片包干指导地(州、市)级普查工作开展情况。

案件核查组职责:依法开展案件核查,重点核查大清查过程中发现、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转办、地(州、市)级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其他方式披露的违法线索。

技术服务组职责:解释大清查实施方案、检查方法和重点工作指引,解答大清查应用软件操作使用问题,解读大清查有关政策法规。

四、时间安排

(一)指导时间。对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规定的大清查企业自查阶段(410日至4月底)、普查阶段(5月底前)时间安排,指导工作共分2个阶段:第一阶段,410日至430日,地、县级大清查协调小组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自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自治区联合指导组随机对企业自查情况,地、县指导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第二阶段,58日至525日,自治区联合指导组对普查工作开展情况和地(州、市)级指导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二)指导程序。指导组听取相关部门(单位)汇报、实地查看检查场所、查阅各环节工作文件资料和地(州、市)、县(市)指导工作相关表格。指导企业自查时,听取自查相关情况汇报,检查企业自查工作情况,评估企业自查工作;指导地(州、市)级普查时,听取普查组相关情况汇报,检查普查组工作情况,评估地(州、市)级普查工作。指导过程中,要传达强调大清查的重大意义,解读政策法规,指导工作流程和操作方法,及时掌握解决疑点难点问题。指导结束后,及时反馈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发现问题及整改要求,为推动大清查后续工作奠定基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工作是大清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大清查协调小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指导贯穿大清查全过程,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要明确专人负责指导工作。

(二)指导工作要做到“三个结合”。一要与专业队伍相结合,要安排落实实物、账务、统计、质量等专业检查人员参加指导,做到指导工作不流于形式,保证指导工作取得实效。二要与案件核查相结合,对指导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三要与问题整改相结合,各级指导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形成问题清单,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期限,督促企业狠抓整改落实,实行销号整改。承储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指导结果运用。各级大清查协调小组要强化指导结果的运用,对指导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推广交流;对指导工作不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综合分析指导情况,发现问题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务求大清查取得实效。指导结果与2019年度粮食安全专员、州(市)长、县(市)长责任制考核挂钩。

(四)强化保障。要切实保障指导工作经费和交通工具,指导工作经费要遵守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自治区大清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参加自治区级联合指导组人员的差旅费,由成员单位承担;从各地及有关企业抽调参加自治区级联合指导组人员的差旅费,从自治区大清查专项经费中开支。自治区大清查协调小组统一租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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