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1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应急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应急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5-09-29 来源: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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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粮粮〔2025〕81号

各地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应急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92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应急企业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新疆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确保突发情况下粮食供应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定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应急保障中心)。

第三条坚持“科学布局、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以人为本、生命至上”要求,确保每个地(州、市)至少具备一个市级应急配送中心;每个县(市)至少具备一个粮食应急储运、加工企业;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具备一个供应网点,乌鲁木齐主城区每3万人一个供应网点或每个社区一个供应网点。对客观条件不具备的,可引导与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州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或周边县市保障能力强的企业通过签订协议、强化合作方式,提升粮食应急保障能力。

第四条采取企业自主申报部门推荐两种方式申报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申报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仓储设施证明、加工能力报告等材料。

属地粮食和储备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重点核查设施条件、产能规模、履约能力)

核查通过后签订《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协议书》,加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牌匾,同时纳入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

每季度更新企业基本信息(产能变化、联系方式等),地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每半年开展1次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应急库存、设施维护、制度落实);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每年组织1次抽查,抽查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重点关注关键区域和重要企业

优先支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申报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两新”领域粮油加工设备更新项目、自治区预算内投资等;优先保障企业应急加工原粮供应,优先安排政府储备粮承储或代储任务;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按照各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适时开展应急演练,组织应急企业参与,不断优化应急流程,提高实战能力。

企业需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按要求组织生产、调运;优先保障医院、学校等重点单位及偏远地区供应,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确保供应粮油安全。

企业停业破产、未通过年度检查、拒不参与应急任务等;属地部门核实后提出建议,与企业解除协议、移出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退出企业不再享受扶持政策,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本细则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局负责解释。

附件: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协议书(自治区级模板)

附件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协议书(自治区级模板)

甲方                          (粮食和储备部门)

乙方: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效能,甲乙双方共同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授予乙方自治区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牌匾,并加强与乙方日常沟通和联系,鼓励和支持乙方生产经营业务发展,不干预乙方正常经营活动。

二、乙方接受甲方的政策指导,完善自身粮食应急保障条件,接受甲方对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研和监督检查。如果发生法定代表人、股东、生产经营地址等重大变更或重大产权转让、固定资产损毁等情况,乙方应当在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甲方。

三、甲方对乙方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指导乙方落实相关责任和义务,了解乙方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核实更新相关信息。

四、政府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乙方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优先接受甲方征用相关商品和设施,启动最大保障能力,全力以赴,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下达的应急保障任务。甲方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乙方完成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的费用开支进行核实、清算和拨付。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拒不承担应急保障任务或故意不完成应急保障任务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甲方应积极争取相关政策、项目、资金,支持乙方提升粮食应急保障能力。

六、乙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资格,终止本协议,收回自治区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牌匾。

(一)通过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确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

(二)发生重大变故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

(三)违反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等相关规定的;

(四)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企业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在粮食应急保供中不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拒不执行应急保供任务,或执行不力,落实任务不到位的;

(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行为的

(七)其他有关情况的。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补充协议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特别约定,所补充条款及所签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3内有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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