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9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资委联合印发了《自治区地方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细则》(新粮规〔2022〕4号)(以下简称《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出台《细则》背景是什么?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是粮食收购、储存、经营的基础设施,包括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所需的经营场地,仓房、油罐等存储设施,专用道路、铁路等物流设施,以及烘干设施、器材库、清理维修车间等附属设施。在此次全区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部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存在违规拆除、出租仓储物流设施等问题。制定《自治区地方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细则》,有利于堵塞相关制度漏洞,进一步加强仓储物流设施保护,规范仓储设施拆除、出租等行为。
二、《细则》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一)《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
(二)《自治区小麦收储制度改革方案》(新政发〔2018〕23号)。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细则由总则、保护措施、仓储设施出租、监督管理、附则五部分、二十二条组成。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本细则的目的、适用范围、概念定义和禁止事项。
第二章“保护措施”,对设施管理、超年限报废拆除、重大安全隐患拆除、拆旧建新、项目建设、征用要求、拆除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仓储设施出租”,对出租条件、备案管理、出租要求、安全管理等进行了明确。
第四章“监督管理”,对严格审核、日常检查、依法查处、结果运用进行了明确。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解释单位和施行时间。
四、《细则》有哪些创新内容?
(一)进一步细化了需要拆除仓储物流设施的四种情况,以及每种情况需要履行的申报手续,准备的相关资料,特别是明确了拆旧建新、项目建设两种情况需要逐级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意后才能拆除,严格和规范相关审批程序,有利于各地粮食和储备部门保护仓储物流设施。
(二)细化了六种不得对外出租的情况,一是本地仓容尚不能满足粮食收储需求的;二是存储烟花、爆竹、汽油等可能破坏粮油仓储设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三是存储农药、油漆、化工产品、水泥等可能危害粮油储存安全的;四是改造、装修粮油仓储设施,可能破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功能的;五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危仓老库;六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对外出租的其他情况。同时,提出鼓励粮油仓储单位在满足粮油收储所需仓容的前提下,对闲置粮油仓储设施开展对外出租业务,增加多种经营收入。
(三)特别明确了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拆除的仓储物流设施进行现场查看和确认,严格审核相关申请资料。定期检查出租的仓储设施,防止发生安全生产和安全储粮事故。同时将粮油仓储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