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粮食收购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作者: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日期:2022-05-26 来源: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分享:

为深入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4号),进一步规范粮食收购服务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粮食收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40号)明确指出: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办法。根据我区粮食收购市场运行实际,粮食收购行为、粮食收购服务、粮食收购监管等方面亟需规范,确保我区粮食收购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二、制定依据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40号)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由总则、粮食收购行为规范、粮食收购服务、粮食收购监管、附则等5个章节组成。

第一章“总则”,对制定的目的、依据、管理服务对象、适用范围等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粮食收购行为规范”,对粮食收购者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收购政策、应当具备的条件、报告收购数量及价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进行明确。

第三章“粮食收购服务”,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污染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对粮食收购者开展技术服务和培训指导、督促指导粮食收购企业制定粮食收购服务流程、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建设、支持粮食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等进行明确。

第四章“粮食收购监管”,对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监督检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核查发现问题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加强对粮食经纪人收购行为的监督管理等进行明确。

第五章“附则”,主要是对办法的解释权、施行时间和有效期等进行明确。


政策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收购管理办法(试行)

扫描分享至微信

相关文章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