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9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准制度》),自2023年5月31日起实施,《基准制度》为规范全区粮食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背景
2021年新修定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在管理体制、管制方式、监管内容和责任追究方面出+现了新的变化,特别是在粮食监管和法律责任方面,增加了不少条款,处罚项目、处罚额度都有了较大提高。为了贯彻落实好《条例》,以及国家关于做好相应的配套法规出台的工作要求,促进全区粮食行政处罚法定、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进,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了该项《基准制度》。
二、主要特点
《基准制度》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粮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结合具体情节和后果,确定适当的处罚措施和数额的制度。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粮食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有效,防止粮食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和不一致性,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一是明确了粮食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即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二是规定了粮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即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并按照法定的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确定具体的罚款数额。
三是确定了粮食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基准,即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将其分为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并分别对应不同的处罚措施和数额。其中,不予处罚是指对本标准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不给予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适用较轻幅度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一般处罚是指介于从轻与从重处罚之间的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适用较重幅度的处罚。
四是明确了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其中包括:查处分离制度、执法回避制度、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案卷评查制度、裁量判例制度。
三、主要内容
本基准制度由总则、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自由裁量权的决定、附则四部分、十四条组成,对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一章“总则”,对制定裁量标准的目的、裁量标准的概念定义、裁量的使用原则、处罚种类等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对行政处罚中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了明确。
第三章“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对建立健全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违法责任进行了明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