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解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解读

作者: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日期:2023-03-30 来源: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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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9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准制度》),自2023年5月31日起实施,《基准制度》为规范全区粮食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背景

2021年新修定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在管理体制、管制方式、监管内容和责任追究方面出+现了新的变化,特别是在粮食监管和法律责任方面,增加了不少条款处罚项目、处罚额度都有了较大提高。为了贯彻落实好《条例》,以及国家关于做好相应的配套法规出台工作要求,促进全区粮食行政处罚法定、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进,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了该项《基准制度》

二、主要特点

基准制度》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粮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结合具体情节和后果,确定适当的处罚措施和数额的制度。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粮食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有效,防止粮食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和不一致性,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一是明确了粮食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即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二是规定了粮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即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并按照法定的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确定具体的罚款数额。

三是确定了粮食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基准,即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将其分为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并分别对应不同的处罚措施和数额。其中,不予处罚是指对本标准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不给予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适用较轻幅度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一般处罚是指介于从轻与从重处罚之间的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适用较重幅度的处罚。

四是明确了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其中包括:查处分离制度执法回避制度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案卷评查制度裁量判例制度。

三、主要内容

本基准制度由总则、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自由裁量权的决定、附则四部分、十条组成,对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一章“总则”,对制定裁量标准的目的、裁量标准的概念定义、裁量的使用原则、处罚种类等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对行政处罚中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进行了明确。

第三章“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建立健全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违法责任进行了明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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