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作者: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日期:2021-07-25 来源: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分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了《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指导意见》起草背景是什么?

根据自治区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粮食加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建立的粮食库存,依照法定程序动用。为了明确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相关要求,结合我区政府宏观调控、粮食市场保供稳价、应急情况处置等需要,制定了《指导意见》。

二、《指导意见》原则和目标是什么?

《指导意见》指出按照自主自营,落实责任,规模适度,分步实施完善机制,加强管理的原则,利用3年时间,在全区规模以上大米、小麦粉和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逐步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完善全区粮食储备体系和机制,推进形成政府储备和社会责任储备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全社会粮食储备新局,进一步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三、社会责任储备的规模和实施范围是什么?

以县级区域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地规模以上加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工业企业,或本地重点骨干粮食加工、贸易企业)上年度月均产品产量(销售量)的2%建立社会责任储备。2021年底前,各地(州、市)应当至少建立1家社会责任储备企业;2022年底前不低于总数的60%2023年底前全区完成社会责任储备建设。

四、政策扶持有哪些?

优先选定为粮食应急加工企业,享受相关政策;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增信贷款给予优先支持,并按规定享受有关贴息政策在申报国家和自治区粮食行业投资项目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享受现行用地、用电、用水、税收减免等政策。

五、企业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

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和协议。对未履行协议规定义务,未按要求落实社会责任储备、不配合政府市场调控的,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按有关规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六、《指导意见》实施时间是什么?

2021年7月23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扫描分享至微信

相关文章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