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1日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日期:2024-05-29 来源: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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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粮食收购备案管理,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一、修订背景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维护粮食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措施相关规定,结合实际进行优化和完善。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共五章十四条,分别为总则、办理程序、管理要求、监督检查、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备案要求。规定自治区内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在收购活动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第二章“办理程序”。明确备案方式和材料、备案程序。粮食收购企业可以现场提交备案材料,也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络等方式进行备案及变更备案,并新增新疆政务服务网“疆内通办”渠道。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粮食收购企业的备案材料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办理备案和变更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第三章“管理要求”。明确公开要求、报告要求、行政职责等。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开粮食收购企业备案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四)第四章“监督检查”。明确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五)第五章“附则”。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新粮规〔2022〕3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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