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1日

《自治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自治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日期:2024-06-03 来源: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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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提升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应急保障能力,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自治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一、修订背景

为确保自治区级救灾物资能够在防灾减灾救灾中充分发挥作用,根据《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进行优化和完善。

二、修订依据

《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三、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自治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八章三十三

第一章“总则”对《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自治区级救灾物资的定义及相关部门职责等予以明确。

第二章“购置管理对储备规模的确定与调整、年度购置计划(紧急购置计划)制定下达、组织实施作出明确要求。

第三章“储备管理储备管理中涉及的规章制度建设、前置储备、采购物资的验收入库程序统计报告、物资资产报送、储备到期物资报废处置、保管费补贴标准、值班及应急演练等作出规定。

第四章“调拨管理重点对物资调用条件、工作程序进行明确,对自治区启动应急响应、未达到应急响应条件、其他需要动用物资的情形下物资动用审批和调运作出相应的要求。

第五章“使用、回收和归还主要对救灾物资由谁发放、可回收类和不宜回收类品种、应急响应结束后的有关情况报告时限、借用物资归还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第六章“管理情况评估”。主要明确了年度前置物资储备管理情况进行评估的内容和奖惩原则。

第七章“监督和检查”。明确了各级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对承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章“附则”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自治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新粮规〔20215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自治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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