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升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应急保障能力,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自治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一、修订背景
为确保自治区级救灾物资能够在防灾减灾救灾中充分发挥作用,根据《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进行优化和完善。
二、修订依据
《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三、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自治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共八章三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对《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自治区级救灾物资的定义及相关部门职责等予以明确。
第二章“购置管理”。对储备规模的确定与调整、年度购置计划(紧急购置计划)制定下达、组织实施作出明确要求。
第三章“储备管理”。对储备管理中涉及的规章制度建设、前置储备、采购物资的验收入库程序、统计报告、物资资产报送、储备到期物资报废处置、保管费补贴标准、值班及应急演练等作出规定。
第四章“调拨管理”。重点对物资调用条件、工作程序进行明确,对自治区启动应急响应、未达到应急响应条件、其他需要动用物资的情形下物资动用审批和调运作出相应的要求。
第五章“使用、回收和归还”。主要对救灾物资由谁发放、可回收类和不宜回收类品种、应急响应结束后的有关情况报告时限、借用物资归还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第六章“管理情况评估”。主要明确了年度前置物资储备管理情况进行评估的内容和奖惩原则。
第七章“监督和检查”。明确了各级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对承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附则”。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自治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新粮规〔202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