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日期:2024-12-27 来源: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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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粮食流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粮食企业信用监管活动,有效促进粮食企业自觉守法、诚信经营,从而营造良好有序的粮食市场环境,依据《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及修复办法(试行)》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名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2620日,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新疆局、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及修复办法(试行)》已于202481日届满失效。与此同时,国家制定的《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在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修复环节未作详细阐述。并且,国家《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各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各垂直管理局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修订依据

1.《粮食安全保障法》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

5.《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及修复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本着条款清晰、便于操作的原则,办法由办法三十条组成,对企业信息的归集、公示、修复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至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运用平台、责任主体等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信用信息监管”。十三对企业信息的具体公示信息、公示管理、归集信息的动态管理、信用管理宣传普及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信用评价认定”。第十四至十六条,对信用评价的周期、信用等级划分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信用评价应用”。十七十九条,对信用评价的结果运用进行了明确。

第五章“失信管理修复”。第二十至二十八失信管理修复、修复程序等进行了明确。

第六章“附则”。二十九三十对办法的启用时间及解释权进行了明确。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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