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粮食流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粮食企业信用监管活动,有效促进粮食企业自觉守法、诚信经营,从而营造良好有序的粮食市场环境,依据《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及修复办法(试行)》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名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2年6月20日,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新疆局、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及修复办法(试行)》已于2024年8月1日届满失效。与此同时,国家制定的《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在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修复环节未作详细阐述。并且,国家《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各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各垂直管理局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修订依据
1.《粮食安全保障法》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
5.《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及修复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本着条款清晰、便于操作的原则,本办法由办法由三十条组成,对企业信息的归集、公示、修复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至六条,对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运用平台、责任主体等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信用信息监管”。第七至十三条,对企业信息的具体公示信息、公示管理、归集信息的动态管理、信用管理宣传普及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信用评价认定”。第十四至十六条,对信用评价的周期、信用等级划分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信用评价应用”。第十七至十九条,对信用评价的结果运用进行了明确。
第五章“失信管理修复”。第二十至二十八条,对失信管理修复、修复程序等进行了明确。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至三十条,对办法的启用时间及解释权进行了明确。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