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1日

《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和<关于执行粮食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解读

《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和<关于执行粮食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解读

日期:2025-04-19 来源: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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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7日我局制定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和<关于执行粮食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保障全区粮食储备质量安全和规范管理,现就《通知》出台背景、出台目的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4年8月21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实施《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粮标规〔2024〕183号);2024年9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印发《关于执行粮食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为进一步推动《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粮标规〔2024〕183号)和《关于执行粮食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标〔2024〕198号)在我区的贯彻落实,切实解决我区在实际检查调研中发现矛盾集中的问题、基层反映较多的问题,结合实际,制定此《通知》

二、出台目的

通知》出台旨在规范粮食出入库扦样管理,严格政府储备粮入库质量要求,明确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粮食收购增扣量政策精准执行。

三、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强化出入库扦样管理、严格执行入库质量要求、落实入库验收和出库检验责任、准确执行粮食收购增扣量政策,共四部分12条。

(一)关于强化出入库扦样管理。主要明确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入库平仓验收和销售出库扦样检验,单个货位至少要满足一个货位多点扦样,合成一个样品进行检验的要求,在我区储粮条件较好的背景下减少企业检验费用负担。强调超过正常储存年限以及储存期间使用过储粮药剂且未满安全间隔期等情况以及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粮食,销售出库检验要求,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指标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重申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组织开展以及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的库存检查等政府粮油储备质量检查扦样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管理办法》

(二)关于严格执行入库质量要求。主要明确政府储备粮每批粮食检验检斤单上检验结果均应当达到三等(含)以上,采购入储的粮源应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进一步明确,对可能受到有害物质污染、发生霉变等情况的粮食,在收购中要开展抽检。

(三)关于落实入库验收和出库检验责任。主要明确政府粮油储备完成入库(罐)后,企业要第一时间开展自行检验,同时规定企业自检水分可作为计算储存损耗的依据,以便合理反映该货物形成后的真实水分,解决粮食出库计算损失损耗时,水分计算依据不科学的问题。进一步强调政府粮油储备入库(罐)形成货位后,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组织验收和检验,压实地州市粮食质量监管责任和第三方机构签样检验责任。明确政府粮油储备销售出库企业可以自行检验,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质量监管办法》赋予企业的权利。

(四)关于准确执行粮食收购增扣量政策。主要是进一步强调我区政府储备粮轮换执行市场化收购政策,实行以质论价、优质优价,收购企业随行就市、自主确定粮食购销价格。重申执行自治区应急收购政策时收购小麦须严格执行《关于执行粮食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各地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不得独立制定粮食收购中有关增扣量的政策。


相关链接: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和《关于执行粮食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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