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1日

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

[db:副标题]

作者: 日期:2012-03-19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分享: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关于印发《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粮检[2006]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和国务院《关于批转2001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报告的通知》(国发〔2002〕3号)精神,依法做好粮食库存的监督检查工作,准确掌握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粮食的品种、数量和质量情况,规范和指导粮食经营企业加强粮食库存管理工作,特制定《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 政 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六年九月五日

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掌握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规范对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监督和指导粮食经营企业加强库存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组织的,对各种所有制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的检查(以下简称全国粮食库存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企业包括纳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库存统计范围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企业,粮食储备企业,以及转化用粮企业。

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的与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有关的专项检查,地方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在本辖区内组织的对地方粮食库存的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组织实施,检查工作分为自查、复查和抽查三个阶段。对中央储备粮库存的检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条 参与全国粮食库存复查和抽查的检查人员,应通过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承担粮食质量检验及原粮卫生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应当通过省级(含)以上计量认证。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抽查的承检机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复查的承检机构,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

第二章 粮食库存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包括检查粮食库存的性质、品种、数量情况。

以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为一个被检查单位,采取测量计算法或称重法对其粮食库存进行检查,以核实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实际库存数量。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的具体方法,依照《粮食库存实物检查规程》(见附件1)执行。

第六条 粮食库存账务检查。包括检查保管账、统计账和会计账。

分别核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与粮食库存实物的性质、品种、数量是否相符,并核对账账是否相符。不相符的,要查明原因。

粮食库存账务检查的具体方法,依照《粮食库存账务检查规程》(见附件2)执行。

第七条 粮食库存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情况检查。

对库存粮食质量,重点检查粮食质量合格率、宜存率等情况。

对原粮卫生,重点检查原粮化学药剂残留量、重金属含量、真菌毒素含量等情况。

对储粮安全,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粮食发热、霉变、虫害等情况。

具体检查方法,依照《粮食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检查规程》(见附件3)执行。

第八条 粮食经营企业执行与粮食库存管理相关的各项政策、制度检查。重点检查与粮食库存管理相关的收购质量和价格情况,以及执行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等情况。对储备粮的检查,还要包括财政补贴情况。

第九条 储备粮计划执行、代储资格等情况的检查。

(一)储备粮计划执行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包括检查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购销计划和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储备粮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情况,以及执行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储备粮承储资格检查。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重点检查是否具有代储资格,储备粮是否存储在取得资格的仓房内,代储粮食数量是否超过取得资格的仓容量,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以及代储资格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重点检查是否符合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要求等情况。

第十条 每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的具体内容,可根据粮食流通管理的需要,适当调整。

第三章 粮食库存检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 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确定检查人员,合理分组分工。

(二)以适当方式公布检查范围、内容、要求和检查时点。

(三)依照检查方案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检查工作。

(四)检查人员确认检查结果,并告知被检查企业。

(五)检查人员对库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跟踪了解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的自查、复查和抽查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自查。由粮食经营企业按照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和要求,对本企业所有粮食库存情况进行自查。

(二)复查。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自查情况进行复查。复查范围由参与复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被检查企业的10%。复查方式选择以下两种之一。

方式一: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辖区内粮食经营企业库存自查情况进行联合复查。

方式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地方粮食经营企业(不包括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进行复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进行联合复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对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进行复查。

(三)抽查。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依据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区域,对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检查结果进行抽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派员配合检查组开展中央储备粮库存的抽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协助联合检查组开展工作。

复查与抽查的区域和粮食经营企业,由组织复查、抽查的部门和单位随机确定。

第十三条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等,应建立健全粮食库存检查制度,适时开展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第四章 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权责规定

第十四条 粮食库存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被检查企业的经营场所检查粮食库存实物及粮食仓储和检化验设施、设备。

(二)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扦取粮食检验样品。

(三)查阅粮食库存的原始凭据、证账、报表等相关资料。

(四)了解询问被检查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五)对检查中发现企业粮食库存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粮食库存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非法干预被检查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检查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正确填写检查数据,完整记录检查情况,作出检查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被检查企业在接受库存检查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检查人员的工作。

(二)及时、主动报告粮食库存的相关情况,如实回答询问,协助检查。如实提供粮食库存的原始凭据、证账、报表等相关材料。

(三)对检查结果签字确认,不同意签字确认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

(四)服从并执行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粮食库存检查过程中,被检查企业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对粮食库存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等事项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二)要求检查人员表明合法身份的权利。

(三)对检查人员认定的事实有异议,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四)对于检查人员的违规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十八条 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库存自查结果,应分析说明账实差异,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报上级单位逐级审核、汇总。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粮食库存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 省级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的汇总报告,可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方式一: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对辖区内粮食库存自查、复查结果进行汇总、核对,起草库存检查报告,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方式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地方粮食库存自查、复查结果进行汇总;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对地方粮食经营企业代储的中央储备粮库存自查、复查结果进行汇总;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负责对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粮食库存自查、复查结果进行汇总。汇总结果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共同核对、合并后,起草库存检查报告,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库存(含中央储备粮)检查结果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新疆分支机构一并汇总上报。

粮食库存检查结果汇总表式及填报要求,依照《粮食库存检查汇总表及其填报说明》(见附件4)执行。

第二十条 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并起草报告,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上报国务院。

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组织专项检查,应将结果通报粮食库存管理的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粮食库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实行情况通报(报告)制度。

对属于部门和单位监管职责范围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对具有普遍性的管理问题,向行业、系统通报;对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应纳入检查报告,上报国务院。

第二十二条 粮食库存检查中发现的以下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检查中发现地方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原粮卫生、地方储备粮管理等方面的违规问题,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涉及粮食财政补贴管理方面的违规问题,由财政部门处理;涉及农业发展银行粮食信贷资金管理的问题,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处理。

(二)检查中发现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原粮卫生,以及承储资格管理等方面的违规问题,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涉及中央储备粮财政补贴管理方面的违规问题,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处理;涉及农业发展银行粮食信贷资金管理的问题,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处理。

(三)检查中发现库存粮食发热、霉变、虫害等问题,检查组要责成被检查企业立即整改。

执行处理决定的企业和单位,其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三条 对在粮食库存检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粮食库存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参加粮食库存检查的资格;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档案的管理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库存检查档案包括粮食库存检查的文件、工作方案;粮食库存复查和抽查报告与附表;粮食库存检查的工作底稿等原始记录;其他库存检查的资料、文件、报表、凭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及其成品粮。所称粮食的性质分为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其他政策性粮食和企业自营的商品粮。所称检查时点为统计月报结报日。

第二十七条 对食用植物油和油料的库存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粮食库存实物检查规程

2.粮食库存账务检查规程

3.粮食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检查规程

4.粮食库存检查汇总表及其填报说明

附件1: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规程

1总则

1.1 为规范粮食库存检查中的实物检查方法和程序,根据《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1.2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应根据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企业实际情况和粮食储存形态选择合理的检查方法,检查企业粮食库存的性质、品种和数量。

1.3 对中央储备粮库存实物的检查,应同时检查实际承储库点的分布状况和代储企业代储资格情况。

对地方储备粮库存实物的检查,应同时检查承储企业是否符合地方储备粮承储管理的有关要求。

2 工作准备

2.1 适时通知被检查企业做好以下准备:

2.1.1准备与检查当日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明细表和分布平面图。明细表和平面图中应包括被查企业全部粮食货位编号,每个货位粮食性质、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收获年度等信息,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1.2 准备粮食库存相关账务资料。包括粮食分仓保管账和保管总账以及相关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

2.1.3 丈量粮堆体积及测量粮食密度所需器具。

2.1.4 采用称重法进行粮食库存实物检查的,应校准衡器,备好运输车辆、装卸设备、所需空仓(场地)、包装物、铺垫苫盖材料和作业人员。

2.1.5 指定配合检查的仓储、检验等人员。

2.2 粮食库存检查人员做好以下准备:

2.2.1 了解被检查企业粮食库存情况。向被检查企业有关人员了解并核对有无外租仓储粮、委托储粮、受托储粮、在途粮食、政策性借粮以及未进行账务处理的损失、损耗等情况。

2.2.2 确定检查工作顺序。要根据被检查企业货位分布情况,合理确定检查顺序。采用称重法检查的,要安排好粮食出、入仓顺序。

2.2.3 了解粮食储存期间质量变化情况。对被检查企业库存粮食水分、杂质、容重等质量指标进行核对分析,作为判定粮食储存期间发生损耗数量的依据。

3 实物检查

3.1 以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为被检查单位,对企业的全部粮食货位进行逐一检查,查清每个货位粮食的性质、品种和数量情况。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通常采用测量计算法。对少量不便测量计算的粮食,以及利用测量计算法检查发现有问题的货位,采用称重法检查。

3.2 测量计算法检查粮食数量。此法主要适用于形状规则的散装粮堆数量检查。

3.2.1 测量计算粮堆体积。测量被查粮堆的外形尺寸,计算粮堆体积。测量计算过程中应扣除粮堆中通风管道等占用的空间。

3.2.2 测量粮堆的平均密度。测量粮堆的平均密度主要采用标准容重器法和特制大容器法。

3.2.2.1 标准容重器法测量粮堆平均密度。此法适用于小麦、玉米等粮堆平均密度的测定。通过测量对比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和标准仓粮食容重确定修正系数,计算被查仓内粮堆的平均密度。

I 确定标准仓。从被查仓中选择储粮数量和粮堆体积已知,且在储粮品种、储粮仓型、入仓方式、储存时间等方面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仓房作为标准仓。

II 测量标准仓和其他被查仓粮食容重。按照《粮食、油料检验容重测定法》(GB 5498-85)规定的方法,测量标准仓和被查仓粮食的容重。

III 计算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

标准仓储粮数量(kg)

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

标准仓粮堆体积(m3

IV 确定修正系数。

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

修正系数

标准仓粮食容重(g/l) ×1000‰

V 计算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

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被查仓粮食容重(g/l)×修正系数×1000‰

3.2.2.2 特制大容器法测量粮堆平均密度。此法适用于稻谷、大豆等粮堆平均密度的测定。通过测量对比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和标准仓单位体积粮食重量,确定修正系数,根据修正系数和被查仓单位体积粮食重量计算被查仓粮堆的平均密度。

I 确定标准仓。同3.2.2.1 I。

II 测量标准仓和其他被查仓大容器单位体积粮食重量。采用容积为0.25~1 m3的特制大容器,装入标准仓或被查仓的粮食,使粮食自流到容器中,呈自然堆积状态,刮平容器上缘后称重,所得粮食净重除以容器体积即为标准仓或被查仓大容器单位体积粮食重量。即:

大容器内粮食净重(kg)

大容器 单位体积粮食重量(kg/m3)=

大容器体积(m3

III 计算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同3.2.2.1 III。

IV 确定修正系数。

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

修正系数=

标准仓大容器单位体积粮食重量(kg/m3

V 计算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

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被查仓大容器单位体积粮食重量(kg/m3

×修正系数

3.2.3 计算粮食数量。根据被查仓粮堆体积和粮堆平均密度,计算粮堆的测量计算数量,将保管期间发生的粮食损耗记入测量计算数中,所得结果为检查计算数。

3.2.3.1 计算粮食测量计算数。

测量计算数(kg)=被查仓粮堆体积(m3)×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

3.2.3.2 计算应记粮食损耗。包括粮食保管期间已发生,但因粮食未出库或未出清,未记录的水分减(增)量、杂质减量以及粮食保管自然损耗。

I 计算水分减(增)量。

(入库水分%-实测水分%)

水分减(增)量(kg)=入库粮食重量(kg)×──────────

(1-实测水分%)

II 计算杂质减量。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小麦、玉米、大豆和稻谷入库后杂质减量均不应超过入库重量的1%。

(入库杂质%-实测杂质%)

杂质减量(kg)=粮食入库重量(kg)× ────────────

(1-实测杂质%)

III 计算粮食保管自然损耗。

保管自然损耗=入库粮食重量(kg)×0.2%×粮食储存年数

IV 计算应记粮食损耗

应记粮食损耗(kg)=水分减(增)量(kg)+杂质减量(kg)

+粮食保管自然损耗(kg)

3.2.3.3 计算粮食检查计算数。

检查计算数(kg)=测量计算数(kg)+应记粮食损耗(kg)

3.2.4 认定粮食实际数量。

3.2.4.1 计算粮食检查计算数与粮食分仓保管账数量的差数和差率。

差数(kg)=粮食分仓保管账数量(kg)-检查计算数(kg)

差数(kg)

差率(%)= ×100%

粮食分仓保管账数量(kg)

3.2.4.2 账实相符情况判断及认定粮食实际数量。粮食检查计算数与分仓保管账数量差率的绝对值在允许的测量计算误差范围内的,认定库存实际数量与分仓保管账数量相符,分仓保管账数量即为检查当日粮食实际数量;差率超过允许测量计算误差范围的,要查明原因和具体数量,重新审核分仓保管账数量,并重新计算账实差率。重新计算后,差率在允许测量计算误差范围内的,重新核定的保管账数量即为检查当日粮食实际数量。差率仍然超过允许测量计算误差范围的,可用称重法重新检查。

测量计算法允许误差由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应超过±3%。

3.3仪器测量法检查粮食数量。仪器测量法是利用仪器测量粮堆的体积和平均密度,计算粮堆储粮数量的方法,适用范围与测量计算法相同。

3.4 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称重法适用于:标准定量包装粮食(简称标包粮,下同)的抽包检斤;非标准定量包装粮食(简称非标包粮,下同)的数量检查;数量较少且体积不易测量的散装粮食的数量检查。

3.4.1 标包粮数量检查。

3.4.1.1 标包粮抽查。采用抽包检斤的方法,检查标包粮是否符合定量标准。抽包之前要检查包装袋是否有散口和破损情况,如包装完好,按5%的比例抽包检斤。

I 测定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

抽包粮食毛重(kg)-抽包粮食包装物重量(kg)

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kg)= ──────────────

抽包数量

单个包装物的实际重量通过抽取少量包装物(一般10~20条)称重后取平均值的方法确定。

II 计算单包粮食测算平均净重。

单包粮食测算平均净重(kg)=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kg)

+水分减(增)量(kg)+粮食保管自然损耗(kg)

其中:

(入库水分%-实测水分%)

水分减(增)量(kg)=标包重量(kg)×──────────

(1-实测水分%)

保管自然损耗=标包重量(kg)×0.2%×粮食储存年数

III 判断是否为标包粮。单包粮食测算平均净重与标包定量标准(见附表1-2)差数在0.5公斤以内的,判定为标包粮,否则为非标包粮。

3.4.1.2 点包计算标包粮实际粮食数量。被查货位实际包装数量与标包定量的乘积即为实际粮食数量。

3.4.1.3 账实相符判断。标包粮点包计算所得实际粮食数量应与粮食分仓保管账记载粮食数量完全一致,否则判定为账实不符,要查明原因。

3.4.1.4 认定标包粮实际数量。标包粮点包计算所得实际粮食数量,即为检查当日粮食实际数量。

3.4.2 非标包粮以及数量较少且体积不易测量的散装粮食的数量检查。对非标包粮以及数量较少且体积不易测量的散装粮食,原则上使用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称重结果扣除皮重即为检斤粮食净重。对数量较多不易称重、且粮堆形状规则的非标包粮,也可用测量计算法检查粮食数量。

3.4.2.1 计算粮食测算重量。

粮食测算重量(kg)=检斤粮食净重(kg)+应记粮食损耗(kg)

其中:应记粮食损耗计算方法同3.2.3.2 IV。

3.4.2.2 计算粮食测算重量与粮食分仓保管账数量差数和差率。

差数(kg)=粮食分仓保管账数量(kg)-粮食测算重量(kg)

差数(kg)

差率(%) = ×100%

粮食分仓保管账数量(kg)

3.4.2.3 账实相符判断。利用称重法对非标包粮和散装粮数量进行检查,粮食测算重量与粮食分仓保管账数量之间的差率在称重法测量系统误差范围之内的,判定账实相符,否则要查明原因。

称重法误差根据所使用的衡器类型及检斤方式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0.5%。

3.4.2.4 粮食实际数量的认定。利用称重法对非标包粮和散装粮数量进行检查的,如判定为账实相符,分仓保管账数量即为检查当日粮食实际数量;如判定为账实不符,检斤粮食净重即为检查当日粮食实际数量。

3.5 粮食保管账数量的调整。称重法为法定的粮食重量计量方法,单个货位的粮食经过称重后,可在库存检查结束后依据检查结果对粮食分仓保管账和粮食保管总账记载的粮食数量进行相应修正。

测量计算法为非法定计量方法,测量计算的结果只用于判断账实相符情况,不能作为修正粮食保管账的依据。

3.6 检查工作底稿的填写。根据粮食库存实物数量检查的各类原始数据及测量计算结果,填写《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附表1-1、1-2或1-3),并将全部货位检查的情况汇总填入《粮食实物检查结果登记底稿》(附表1-4)。工作底稿由检查人员及被检查企业保管责任人、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留存。

4 账实核对

4.1 检查粮食库存保管账账务处理情况。检查不同性质粮食是否分账记载;各项粮食经营业务的记载是否完整,与有关原始凭证反映的业务情况是否一致,账面记载的数字有无涂改,账本是否完整,账页是否连续等。

4.2 实物检查结果与粮食分仓保管账核对。根据粮食实物检查结果,逐一核对每个货位的粮食库存分仓保管账,检查实际储粮性质、品种与账目记载情况是否一致,账实是否相符。账实不符的,要根据有关粮食进出库原始凭证核查原因。采用测量计算法对粮食库存实物进行检查,账实不符且原因难以查明的,可利用称重法重新检查。

4.3 粮食分仓保管账与粮食保管总账核对。将粮食分仓保管账的粮食数量分品种累加,结果应与保管总账记录相符,否则要查明原因。

5 其他事项

5.1 粮食损耗的核对。粮食损耗数量在国家规定的额度范围之内的,为正常损耗。超过国家规定额度范围的部分,为超定额损耗。对超定额损耗数量较大的,视为账实不符,要查明原因。粮食损耗的具体数量,必须通过检斤的方法确定。

5.2 粮食损失的核对。因灾损失要依据财政、金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审核结果认定具体数量。人为损失要查清原因和责任。

5.3 政策性借粮的核对。政策性借粮要根据有关部门的借粮手续核定具体数量。

5.4 发现问题货位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货位要核对有关原始凭证,查明原因。

5.5 代收代储粮食的检查。对委托代收代储的粮食,以及异地储存的粮食,必须进行延伸检查,必要时可委托异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代查。对受托代储(代农户及其他粮食经营企业储存)的粮食,应核对有关委托手续。

5.6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和地方储备粮承储管理情况检查。

5.6.1 检查存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和仓房(油罐)是否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储备粮是否存储在取得资格的仓房内,代储粮食数量是否超过取得资格的仓容数量。

5.6.2 检查取得资格的企业和仓房(油罐)是否达到规定标准。重点检查库区周边有无污染源、交通是否便利;仓房是否密闭、防水、防潮,是否具备测温、通风能力;粮油检验员、粮油保管员人数、资格是否达到要求;是否具备计量能力;有无重大生产事故;代储资格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检查结果,填入《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检查工作底稿》(附表1-5)

5.6.3 对地方储备粮承储情况的检查,主要检查承储企业是否符合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

5.7 在检查中央储备粮实物库存的同时,应具体了解承储库点中央储备粮的计划规模和实际库存等情况。

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粮食库存情况的检查结果,填入《中央储备粮承储情况检查底稿》(附表1-6)。

6 附则

6.1 本规程引用以下国家标准、文件规定:

6.1.1 《粮食、油料检验容重测定法》(GB 5498-85)

6.1.2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令 第20号)

6.1.3《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国粮通〔2004〕3号)

6.2 本规程引用的规章、制度、办法、规范、标准和规程有最新规定的,适用最新规定。

附表(略):1-1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测量计算法)

1-2 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标包粮检斤)

1-3 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非标包粮或散装粮检斤)

1-4 粮食实物检查结果登记底稿

1-5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检查工作底稿

1-6中央储备粮承储情况检查底稿

附件2:

粮食库存账务检查规程

1 总则

1.1 为规范粮食库存检查中的账务检查方法和程序,根据《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1.2 粮食库存账务检查包括统计账检查和会计账检查,以及账账、账实相符情况的检查。

1.3 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应积极配合粮食库存检查人员做好检查工作,如实回答粮食库存检查人员的询问,并提供下列材料:

1.3.1 商品周转粮(含粮权不属于企业的代管粮食)、地方储备粮、中央储备粮以及其他政策性粮食的统计资料、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相关原始凭据;

1.3.2 企业粮食实物货位卡、保管账(或经营台账)、相关辅助账表及原始凭证;

1.3.3 与储备粮计划规模和轮换有关的文件;

1.3.4 粮食库存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责需要的其他材料。

2 统计账检查

2.1 粮食库存统计账检查,应重点对粮食库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账务处理的准确性进行检查。

2.2 库存统计数据的检查。核对各级统计汇总报表,询问了解相关情况,并填写《粮食库存统计账检查工作底稿》(附表2-1)。

2.2.1 逐级核对统计报表。根据统计报表报送的渠道和环节,自上而下逐级核对各级统计报表的库存数据,直至被检查企业,核实有无虚报、瞒报、错报等现象。

2.2.2 逐月核对统计报表。逐月核对各级汇总单位和被检查企业至少最近三个月报送的统计报表库存数据,核实各月度粮食库存统计数据是否衔接。

2.2.3 核对分地区(企业)粮食库存汇总表。核对每一级汇总单位的粮食总库存是否与其所有报表报送单位粮食库存的合计数一致。

2.2.4 检查粮食收支平衡表各项目的平衡关系。

2.2.5 检查相关统计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

2.3 统计业务处理的真实性、及时性检查。检查不同性质粮食是否分账记载。核对检查时点(统计月报结报日)企业统计报表与粮食实物保管账(或经营台账)是否一致,并填写《粮食库存统计账与保管账核对工作底稿》(附表2-2)。必要时可延伸检查有关原始凭证。

核对统计账与保管账时,应检查原粮、贸易粮和混合粮之间的换算是否正确,所使用的统计折率是否准确。

3 会计账检查

3.1 粮食库存会计账的检查,应重点从粮食库存成本、购销资金流向、粮食补贴、银行贷款等方面,验证粮食库存统计账、保管账的准确性和粮食实物的真实性,并对账账、账实核对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作出粮食库存是否真实的结论。

粮食库存账的真实性以清查实物数为比对依据,必要时,要延伸核对清查实物数与企业实际占用银行贷款的匹配情况。

3.2 粮食库存会计账务处理情况的检查。检查与粮食库存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核实粮食库存的会计账表处理是否真实、准确。

3.3 粮食业务真实性的检查。检查粮食业务的购销资金账与购进(销售)发票、付款(收款)凭证、购销合同、运输票据、检斤入库单、提货单等所反映的粮食业务是否相符。

4 账账、账实相符检查

4.1 统计账与会计账相符情况的检查。检查企业粮食库存会计账记载的期末粮食库存品种、数量与统计账是否一致,并填写《粮食库存统计账与会计账核对工作底稿》(附表2-3)。

4.2 核对会计账与实物清查结果是否相符。

4.2.1 正确区分形成不同性质粮食库存的资金渠道。

4.2.2 结合粮食入库时的市场价格(另有规定价格的,从其规定)和库存粮食品种、数量、等级,测算收购资金总量与会计账反映的粮食库存值是否基本相符。不符的,应查明原因。

4.2.3 结合企业应收补贴款的实际发生额和规定的补贴标准,验证企业承储的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和其他政策性粮食实物数量与实际清查结果是否基本相符。不符的,应查明原因。

4.3 账实相符情况的检查。根据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发生的粮食购销业务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情况,合理调整粮食实物库存,比较分析账实相符情况。

4.3.1 将检查当日清查的粮食实物库存合理调整为检查时点的实物库存,并填写《粮食库存实物调整情况工作底稿》(附表2-4)。

4.3.1.1 调整事项包括: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发生的购进粮食入库(未)入账、销售粮食出库(未)入账。检查时点以前发生至实际查库日尚未处理完结的粮食购进在途、粮食销售入帐未出库,以及代储粮食、异地储粮等。

4.3.1.2 调整方法为,实际清查日实物清查认定的粮食实物库存减(加)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的粮食入(出)库实物数量,加上检查时点以前至实际查库日购进在途和异地储存的粮食实物,减去检查时点以前至实际查库日粮食销售入账但未出库的粮食实物,再减去受托代储粮食,即为调整后的检查时点实际粮食库存。

4.3.2 检查粮食统计账面库存(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统计帐面库存为帐面实际库存)与库存实物相符情况。比较检查时点账面库存与检查时点实物库存,得出账实差数和差率,对账实不符的,应根据相关账证进一步检查是否存在检查时点以前发生尚未处理完结的粮食出(入)库未入账,以及损失、损耗、政策性借粮以及其他情况,分析原因,并填写《粮食库存账实核对调整情况工作底稿》(附表2-5)。

5 储备粮轮换账务检查

5.1 储备粮轮换计划及执行的统计、会计处理情况的检查。

5.1.1 检查储备粮轮换计划的分解与下达。包括检查储备粮轮换计划批文;逐级核对轮换计划的分解在品种、数量方面是否符合规定,计划下达是否及时;承储企业轮换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轮换方式及轮换工作的起止时间是否与轮换批文要求一致。

5.1.2 检查储备粮实物保管账及粮食出(入)库原始凭证,核实企业轮换的储备粮数量、品种是否与上级下达的轮换计划一致。

5.1.3 检查储备粮轮换业务的统计处理是否正确、及时,有无虚报轮换进度。检查相关统计报表中储备粮和商品粮之间的转入(转出)是否符合规定,实际轮入(轮出)数字是否准确。

5.1.4 检查储备粮轮换业务的会计账务处理情况,必要时,还应核对开户银行轮换资金的进出情况,进一步验证储备粮统计业务检查的情况是否真实。

5.2 储备粮的轮换期限的检查。对采取先轮出后轮入方式进行储备粮轮换的,应从开始执行轮换操作的当月起,逐月核对储备粮实际轮入和轮出数量,计算轮空数量(即已轮出尚未轮入的储备粮数量)和轮空时间,直至轮换计划完成时点(或检查时点),核实是否存在超轮空期现象。

轮空期应以储备粮计划库点为单位,根据轮换文件下达的批次和品种分别计算。

5.3 检查承储企业在储备粮轮换操作中执行国家有关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情况。

根据储备粮轮换账务检查结果填写《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底稿》(附表2-6)。

6 特殊粮食业务检查

6.1 核实委托、受托储粮、异地储粮和在途粮食业务的真实性。

6.1.1 对委托社会库或由其他粮库代收代储的粮食,以及移库异地储存的粮食,必须检查双方合同、费用支付凭据、银行借款等与所反映的粮食业务是否一致,必要时应予函证或实地检查。对代农储粮、代加工厂储粮,应核对有关委托手续和资金往来关系。

6.1.2 在途粮食的检查,在检查合同、资金、运输等原始凭据的同时,进一步向在途粮食的相关单位核实。

6.2 特殊粮食业务检查结果的统计处理。

6.2.1 企业根据委托合同代收的粮食,应视具体情况予以确认:委托方未预付全部收购资金的,该批粮食按受托方的粮食予以统计;委托方已预付全部收购资金的,该批粮食按委托方的粮食予以统计。

6.2.2 委托代储粮食必须有代储合同。无代储合同的,该批粮食视为代储企业的粮食予以统计。

6.2.3 因灾借粮、损失损耗以及销售货款未回笼等粮食业务,应按统计制度有关规定核减库存,使统计账面数与库存实物数一致。

7 附则

7.1 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经营企业以外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的账务检查,侧重于检查企业是否依法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以及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7.2 本规程引用下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法、政策和规程:

7.2.1 《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

7.2.2 《会计法》及《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7.2.3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7.2.4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7.2.5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7.2.6 《中央储备粮统计制度》

7.2.7 《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0〕939号)、《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国粮调〔2001〕209号)

7.3 本规程引用的规章、制度、办法、规范、标准和规程有最新规定的,适用最新规定。

附表(略):2-1 粮食库存统计账检查工作底稿

2-2 粮食库存统计账与保管账核对工作底稿

2-3 粮食库存统计账与会计账核对工作底稿

2-4 粮食库存实物调整情况工作底稿

2-5 粮食库存账实核对调整情况工作底稿

2-6 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底稿

附件3:

粮食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检查规程

1 总 则

1.1 为规范粮食库存检查中对粮食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的检查方法和程序,根据《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程。

1.2 库存粮食质量的检查,主要包括质量合格率、品质宜存率以及储存年限(按收获年度计);原粮卫生的检查,主要包括库存原粮的卫生指标是否符合国家粮食卫生标准的情况;储粮安全的检查,主要包括库存粮食是否存在发热、霉变及虫害等情况。

1.3 全国粮食库存检查中,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抽查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检查方案,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复查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检查方案,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根据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方案确定。对商品粮质量和原粮卫生的检查方案,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4 库存粮食质量自查。

粮食经营企业对商品粮质量的自查,由企业自行安排检验。

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对粮食质量的自查,可以采取当时扦样检验的方式,也可以采用距检查结果报送日期不超过半年的自查检验结果。

1.5 库存粮食质量复查和原粮卫生的检查。

对商品粮质量的复查和原粮卫生的检查,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对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质量的复查和原粮卫生的检查,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复查中应与承储企业自查的结果进行扦样检验比对,进行比对分析的样品比例自定。

1.6 库存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的抽查工作,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抽查费用,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支付。

2 工作准备

2.1 粮食库存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应按照检验方案确定的粮食性质、品种及其扦样总数,结合被检查企业的实际库存规模和储存方式,确定每个企业的具体扦样份数。

2.2 检查人员负责组织安排扦样器、样品装具、包装箱、封条等物品。

3 扦样

3.1 扦样。

3.1.1 检查人员负责扦样工作,被检查企业应派员协助。

3.1.2 质量与储存品质检查的扦样,一般以2000吨作为一个检验单位,即每份样品代表数量一般不超过2000吨。对于数量较大的货位,每增加2000吨增加一个检验单位,并根据仓房走向由东至西、由南至北,按检验单位编号扦样。扦样、分样按GB5491《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执行。

3.1.3 原粮卫生检查的扦样,应重点扦取异常粮堆和易发生问题部位的样品:对施用过防护剂且已超过安全间隔期的,应重点扦取距表层30~50cm处的样品,施用何种防护剂,则检验何种防护剂;检验霉变粒及真菌毒素的,应重点扦取边角、底层等部位的样品;对施药熏蒸过且已超过安全间隔期的(包括检验卫生类色泽气味的、检验重金属的),应对整个检验单位进行代表性扦样,施用何种熏蒸剂,则检验何种熏蒸剂。

储粮安全抽查的扦样,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试行)》([87]商储[粮]字第7号)的要求,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单独扦样、单独存放、单独记录、单独评定。粮温需现场测定并作详细记录。

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的抽查扦样,每份样品代表数量按实际部位数量计算(按检验单位扦样的,一般以2000吨作为一个检验单位)。

3.1.4扦样操作应严格遵循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正在熏蒸的粮食,可暂不扦样。

3.2 分样。

3.2.1 扦取的原始样品,经混合分样后形成一式三份平均样品,质量检验样品每份不少于1公斤(小麦、玉米不少于2公斤),卫生检验样品不分粮食品种每份均为1公斤。其中两份送承检机构用于检验和备用,一份由被检查企业留存。

3.2.2 备用、留存样品应在低温、干燥的环境中妥善保存,确保不生虫、不生霉、不变质、不损坏、不丢失。

3.3 封样。

平均样品须经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双方确认后封样、编号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加盖被检查企业印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样品封装后送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分析。

3.4 样品登记。

3.4.1 检查人员应如实填写《粮食扦样登记表底稿》(附表3-1),表中无填写内容之处以“斜杠”填充。

3.4.2 被检查企业需在《粮食扦样登记表底稿》上加盖公章,主管质量工作的负责人须在表上签字。被检查企业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填入备注栏中。

3.4.3《粮食扦样登记表底稿》一式三份,一份留存被检查企业,一份随样品送承检机构,一份由检查人员留存备查。

3.5 样品的传送、接收和保存。

3.5.1 在被检查企业扦取的样品经封装后,送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分析。

3.5.2 承检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对样品进行检查,按照《粮食扦样登记表底稿》核对样品的数量、品种,检查样品包装是否完好、封条有无破损及其它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并对检查情况如实记录。检查后,将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存入样品库。

3.5.3 承检机构应按规定程序对样品进行接收、登记、检验、保存及处理,全部过程应有详细的记录。

3.5.4 承检机构在检验工作结束后,继续保留样品2个月备查。

4 检验

4.1 根据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具体安排,在下列指标中统一选定样品的实际检验指标。

4.1.1 粮食质量指标。

稻谷:色泽气味,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水分,互混,黄粒米,谷外糙米。

小麦: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杂质总量,矿物质,水分,赤霉病粒。

玉米:色泽气味,容重,杂质,水分,不完善粒总量,生霉粒。

大豆:色泽气味,纯粮率,杂质,水分,互混。

4.1.2 粮食储存品质指标。

稻谷:色泽气味,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

小麦:粘度,面筋吸水量,品尝评分值,色泽气味。

玉米:色泽气味,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

大豆:粗脂肪酸价,蛋白质溶解比率,色泽气味。

4.1.3 原粮卫生指标。

主要包括:色泽气味,热损伤粒,霉变粒,麦角,毒麦,曼陀罗籽及其它有毒植物的种子,黄曲霉毒素B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赭曲霉毒素A,铅,镉,汞,无机砷,氯化苦,磷化物,马拉硫磷,其它农药等项目。

4.2 样品检验应严格遵循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

4.3 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的抽查中,全部检验样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质量样品,约占总数的80%;一部分为卫生样品,约占总数的20%。另外,在质量样品中随机抽取10%~20%,作平行检验,如两个检验结果差异较大的,以平行检验结果为准予以修正。

质量样品、卫生样品、质量平行检验样品的检验工作,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粮食检验机构承担。其中,质量样品的检验工作一般由符合《办法》第四条要求的当地省级粮食检验机构承担。

4.4 对样品的检验分析工作,应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从样品到达承检机构之日起,一般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4.5 检验的原始记录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

5 现场检查

5.1 检查人员通过询问、查看和调阅质量档案,检查企业执行粮食入(出)库质量标准、检验制度的情况。对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的入库质量检验,超期储存粮销售出库的质量检验,以及企业执行当地粮食销售出库卫生检验的情况,应进行重点检查,并做好现场记录,填写《粮食检验制度与检验条件现场检查情况底稿》(附表3-2)。

5.2 检查粮食储存卡片记载的粮食收获年度(入库年度)与储存年限统计表是否一致,以及储备粮是否存在超期储存的情况。做好现场记录,填写《粮食储存年限现场检查情况底稿》(附表3-3)。

5.3 检查储粮安全情况。

5.3.1 检查人员应首先查看企业的粮情检测记录,检查是否存在粮温、水分异常以及发生虫害等情况。

5.3.2 对温度、水分异常的粮堆,检查人员应进行扦样检查。对未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对粮堆表层、底层、边角等易发生问题的部位进行检查。

5.3.3 对发现有粮食水分偏高、发热、霉变、生虫等情况的,检查人员应根据《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查清具体数量和危险、危害等级,责成被检查企业立即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填入《储粮安全现场检查情况底稿》(附表3-4)。

6 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价

6.1 检验结果的综合评价。

6.1.1 中央储备粮的质量,按照《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03〕158号)、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作出综合合格率、全项指标合格率的判定;按照《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粮发〔2000〕143号)、《稻谷和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粮发〔2004〕43号)的规定,作出对粮食储存品质的判定。地方储备粮质量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价,参照中央储备粮执行。

6.1.2 商品粮、其他政策性粮食和中央进口粮食的质量,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政策的规定,作出全项指标合格率的判定。

6.1.3 原粮卫生状况按照国家有关卫生标准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

6.1.4 粮食储存安全情况按《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评价。

6.2 对执行粮食质量检验制度的情况,依据现场检查记录,作出概括性的评述。

6.3 根据粮食储存年限现场检查结果,对粮食储存年限分布情况进行统计。

6.4 对检验场所情况、检验仪器设备的配备和使用情况、检验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作出概括性的评述。

7 检查结果的汇总与报送

7.1自查和复查结果的汇总报送。

对商品粮质量的自查和复查结果,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掌握,对其中有明显异常的情况应报送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对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自查和复查结果,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按照《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分别汇总填报《库存粮食质量自查汇总表》(汇总表六)和《库存粮食质量复查评价汇总表》(汇总表七)。对其中自查和复查结果不相符、且偏差较大的,要列出企业名称和不相符的检查项目。

7.2抽查结果的汇总报送。根据粮食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的抽查结果汇总形成的《粮食库存质量检查报告》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现场检查情况报告,二是检验结果报告。现场检查情况报告,由参加现场检查的联合检查组进行分析汇总和起草,并报送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验结果报告,由承检机构进行分析汇总和起草,并报送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7.2.1 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包括检查工作概况、粮食储存年限分布、储粮安全情况、粮食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情况、综合检验能力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现场检查人员在报送现场检查情况时,应一并报送《粮食检验制度与检验条件现场检查情况底稿》(附表3-2)、《粮食储存年限现场检查情况底稿》(附表3-3)和《储粮安全现场检查情况底稿》(附表3-4)。

7.2.2 检验结果报告,包括粮食质量情况与分析、原粮卫生情况与分析,以及检验结果的综合评价。

承检机构在报送检验结果报告时,须一并报送《粮食样品汇总表》(附表3-5)、《粮食检验结果表》(附表3-6)、《粮食质量检验结果汇总表》(汇总表八)和《原粮卫生检验结果汇总表》(汇总表九)。

7.3 承检机构应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检查企业。被检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按《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7.4 《粮食库存质量检查报告》,应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现场检查情况报告,一般应在现场查库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检验结果报告,一般应在样品到达承检机构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粮食库存质量检查报告》,应以电子版和书面报告(两份)两种形式报送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承检机构还应将中央储备粮和地方粮食库存的质量检验结果,分别抄送所在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8 有关问题的处理

8.1 在粮食库存质量检查的现场,如发现粮食质量与卫生异常情况或存在储粮安全重大隐患,检查人员应责成被检查企业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告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进行督促检查。

8.2 经检验发现的问题,承检机构要及时报告委托检验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作出处理。

9 附则

9.1 本规程引用以下国家标准、规则和办法:

9.1.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GB 5491)

9.1.2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03〕158号)。

9.1.3 《稻谷》(GB 1350)

9.1.4 《小麦》(GB 1351)

9.1.5 《玉米》(GB 1353)

9.1.6 《大豆》(GB 1352)

9.1.7 《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粮发〔2000〕143号)。

9.1.8 《稻谷和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粮发〔2004〕43号)。

9.1.9 《粮食卫生标准》(GB 2715-2005)。

9.1.10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

9.1.11 《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试行)》([87]商储[粮]字第7号)。

9.2 本规程引用的标准和文件如被修订,则引用修订后的新规定。

附表(略): 3-1 粮食扦样登记表底稿

3-2 粮食检验制度与检验条件现场检查情况底 稿

3-3 粮食储存年限现场检查情况底稿

3-4 储粮安全现场检查情况底稿

3-5 粮食样品汇总表

3-6 粮食检验结果表

扫描分享至微信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