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收购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26〕30号)精神,持续优化粮食收购市场营商环境,支持粮食收购企业实行“一县备案、全疆互认”,为各类主体入市收购创造便利条件,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现将已办理粮食收购备案的企业名单予以公示。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新增备案、变更备案、退出备案可随时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办理,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将有变化的备案信息逐级报送至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本网站将持续更新企业备案名单。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上公示的备案企业与本网站公示的备案企业,同等适用“全疆互认”。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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