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区粮食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要求,结合自治区粮食行政执法实际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
2020年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4号),要求对行政处罚的各类情形建立细化、量化的裁量基准。
2024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明确了粮食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这些行政处罚条款需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制定处罚裁量基准。
我局2023年3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新粮规〔2023〕2号),现已试行2年,也需要总结经验、结合执法实践予以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三)参考的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江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制定印发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修订后的《裁量制度》共二十三条,较修订前增加九条(主要是细化自由裁量规则章节新增条数和行政处罚裁量程序要求章节新增条数),分为总则、裁量规则、行政处罚裁量程序要求、裁量权指导与监督、附则五章。其中:总则六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裁量原则及总体要求等;裁量规则七条,主要包括裁量考量情况,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情形及适用顺序要求等;行政处罚裁量程序要求三条,主要包括处罚裁量权证据收集、办案机构裁量程序、法制机构裁量审查重点等;裁量权指导与监督三条,主要包括对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和《裁量制度》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督要求等;附则四条,主要包括粮食价值计算、《裁量制度》解释权和《基准制度》《执行标准》废止规定等。
(二)修订后的《裁量基准》,共对19项违法行为共78种具体违法情节提出处罚裁量基准,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行政处罚幅度进行了细化、量化,从违法行为名称、法律依据、具体违法情节、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及从轻、一般和从重处罚具体情形等方面进行了梳理并予以明确。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